如果“不出事”,还有一年多时间,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党支部书记文瑞全就可以在家安享晚年了。可是,只因过于注重自己的利益,“设身处地”为朋友和下属的“利益”考虑,他最终将在监狱中度过15年。
7月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文瑞全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瑞全因犯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被告人赵桂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被告人赵桂荣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
收近120万好处费关照他人中标
文瑞全,南昌县人,今年59岁。1996年2月至2007年被查前,他一直担任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党支部书记。
2002年下半年,53岁的文瑞全认识了南昌县的一个个体户——40岁的赵桂花。2005年10月,文瑞全离婚,然后与赵桂花结婚。
2003年的一天,文瑞全告诉赵桂花,他们单位在建房,他是建房小组的一名负责人,如果有朋友搞基建,可以帮忙介绍一下。赵桂花闻听此言,嗅到了商机。她随后找到弟弟赵桂荣,让其找一个资质高的建筑公司来参加竞标。她则负责找文瑞全帮忙,保证其所找的建筑公司能顺利入围参加投标。如能中标,将分得部分利润。
于是,赵桂荣找到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项目经理金瑞良(另案处理)商议,以广厦公司的名义投标承接工程。
双方一拍即合,赵桂荣(乙方)与金瑞良(甲方)签订了《关于共同承建江西省社保就业综合大楼A栋工程》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如竞标成功,工程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方负责资金的筹措及现金管理;负责基建队伍的组织;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管理。乙方负责财务管理并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及协调工作;如竞标成功,除工程的管理费、税收及其他正常费用外,所产生利润对半分成。
在签订协议前,赵桂荣带金瑞良引见了文瑞全,金表示中标后会感谢文。2004年2月13日,在文瑞全利用其任基建工程项目协调小组副组长的身份活动,推荐广厦公司入围后,广厦公司中得江西省社会保险就业服务中心综合大楼A栋工程承建项目。
工程动工后,文瑞全考虑到赵桂荣是赵桂花的弟弟,出现在工地上对自己影响不好,便让金瑞良给赵桂荣一点钱,让其退出工程。2005年5月,赵桂荣从广厦公司江西分公司社保A栋工程项目部领取了799824.40元,并将其中29万元作为利润分给了赵桂花。
赵桂花把这事告诉了文瑞全。2007年1月的一天,文瑞全到工地找到金瑞良,让金瑞良按约定再给赵桂荣一些钱。同年2月8日,赵桂荣又从工程项目部出纳赵俞敏处领取了40万元。
用工伤保险基金“委托贷款”购房
1995年8月,原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现称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为解决该处职工宿舍问题,拟购买21套住房。时任该处处长的文瑞全,决定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房款。
1995年9月至1996年3月,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管理处分4次,将31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转存到南昌市劳动信用社账户上,然后与南昌市劳动信用社签订了3份虚假的委托贷款合同,转出工伤保险基金210万元到南昌市劳动医疗康复中心(工伤医疗保险处下属单位)基建办账户上,再将210万元从该账户转入南昌市劳动局房屋开发公司账户,用于该公司在南昌市子固路建的住房。1998年12月31日,南昌市工伤医疗保险处将该笔支出以用工伤保险基金暂付购房款的名义,挂账2170091.83元。
据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企业职工的工伤治疗、康复以及残疾职工的生活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
单位出资为职工购买装修地板
1999年12月,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经有关部门批准,将子安路宿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2000年2月25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经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2000年,文瑞全等班子成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为职工出资购买装修地板,共向南昌东湖富豪木业经销店支付地板款,共计人民币822831.30元。
文瑞全在法庭上提出,2000年,单位相关领导开会决定为职工出资购买装修地板,主要是因为一些职工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而其他单位也是这么做的。
伙同他人从基建维修款中套钱
在为职工谋取好处的同时,文瑞全也没有忘记自己“捞一把”。2004年7月10日,文瑞全伙同袁江、王金如等4人(均另案处理),以改造消防水箱的名义,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财务套取人民币8000元,每人均分2000元。
2005年8月25日,文瑞全又伙同袁江、王金如等人,以基建维修款的名义,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财务套取人民币32780元,用于缴纳个人应交的住房闭路电视、管道煤气初装费用,每人均分人民币3000元。
因四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认为,文瑞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标活动中为请托人金瑞良牟取利益,伙同特定关系人赵桂花、赵桂荣,共非法收受金瑞良119982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文瑞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桂花、赵桂荣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同时,文瑞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报冒领,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40780元,个人实得5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文瑞全作为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领导,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822831.3元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且系该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文瑞全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主管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将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存款抵押贷款,造成基金损失2170091.83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文瑞全滥用职权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
7月7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文瑞全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瑞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和罚金5000元。
同案被告人赵桂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被告人赵桂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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