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贩毒大案,昨日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钟廷江死刑;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冬玉、向水容、黄天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年。扣押的毒品200.4克、人民币5600元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钟廷江在攀枝花市先后三次购得毒品海洛因246余个“包子”(约246克),其中96个“包子”(约96克)由其子钟某于2007年7月运回内江,其余由钟廷江本人运回内江。同年8月12日,被告人钟廷江到处凑钱,在攀枝花购得177个“包子”(重200.4克毒品海洛因)运回内江时被挡获。钟廷江和钟某将运回内江的毒品除卖给刘斌(另案处理)10克外,其余交由被告人许冬玉在内江贩卖。其中,向水容从许冬玉手中先后购得毒品海洛因约200克,卖给黄天文约70克,黄天文将其中的2克卖给吸毒人员陈元琴吸食。许冬玉还贩卖给刘斌36克海洛因,供其吸食和贩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廷江、许冬玉、向水容、钟某、黄天文为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钟廷江运输、贩卖的毒品446.4克,有246克已全部流入社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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