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被盗,车主报警,但约4个月后才偶然发现警方并未立案。车主气愤表示,将追究派出所行政不作为责任。而当事派出所负责人则解释,警方一直在调查有无犯罪事实发生,故约4个月后才立案。
爱车被盗报警求助
如今一看到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市民李斌心里都会隐隐作痛。2003年,李斌花了30余万买了一辆这样的轿车,车牌号粤BJK032.
今年1月28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天气寒冷,天上飘着小雨,李斌驾车行至龙岗区龙东新港城府休闲会所路段,他将车停到门口,径直上楼洗脚。大约凌晨2时18分,李斌下楼买单,下意识扭头一看,突然发现停在门口的爱车不见了,心急如焚,赶紧报警求助。
李斌介绍,报警后,他跟休闲中心工作人员理论,但被告知只负责提供停车位,不负责保管车辆。车辆没买盗抢险,没办法,只能希望警方能将爱车找回。通过休闲中心的监控录像李斌发现,大约凌晨2时14分,一男子打开车门将车迅速开走。
辖区同乐派出所民警到场,将他带往派出所录口供。一名黄姓警官专门为其做笔录,他讲述了事发的详细过程,不但车辆被偷走,放在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支票等物品均随车被偷走。当天凌晨4时多,黄警官做完笔录后让他先回去,并称“第二天就会将被盗车辆的信息上网,协查被盗车辆”。
拿着报警回执,李斌带着沮丧的心情回家,一直在等待警方破案的好消息。李斌说,1月28日上午,他又给黄警官打电话,叮嘱民警赶紧去休闲会所调取监控录像,希望警方尽快布控,否则窃贼很有可能驾车逃离。黄警官也告知李斌“被盗车辆资料已经上网,正在布控侦查”。
四个月后发现没有立案
让李斌意想不到的是,5月23日,他接到养路费征稽部门的电话,工作人员让他赶紧缴纳1月到5月的养路费。车都被偷了,还交什么养路费?李斌说,他到养路费征稽部门注销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要去同乐派出所办理立案证明。
5月26日,他赶到同乐派出所拿立案表,才发现派出所一直没有立案,车辆被盗信息也未上网协查。刑警大队民警未给出明确答案。随后,警方为其办完立案,信息才被录入上网,但事隔快4个月了,找回车辆的希望已经极其渺茫。
李斌领到的被盗机动车辆报案表显示,车辆被盗时间为1月28日凌晨2时,报案时间为3时10分,龙岗刑警大队意见栏写明“派出所于2008年1月28日受理此案,目前已立案调查”,但立案时间为5月26日。
李斌说,之后数天,他带着疑问、先后找到同乐派出所黄警官、李副所长,但均被告知“不清楚,要查一下”,李副所长甚至强调“不立案也可以侦查,没有立案并不意味着就不调查了”。但他不明白,没有立案怎么调查。为此,李斌要求派出所出具书面答复,并将追究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警方:立案没有时间限制
昨日,黄警官对记者表示“不方便回答这个问题”。而同乐派出所李副所长表示,李斌报警后,派出所要调查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只有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立案,从接警到立案没有明确时间限制,接警后,民警调取了监控录像,但不能反映车辆被人开走了,加上当时没有目击证人,只有李斌自己报警,保安也没有看见谁偷了车,所以,派出所一直在调查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一直没有立案。直到调查到确有车辆被盗案件发生才会立案。
对于李副所长的说法,李斌感觉匪夷所思,他表示,自己车被偷了赶紧报警求助,警方应该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布控追查被盗车辆、涉案人员,但警方却称要查清车辆被盗是否属实才立案,这不符合程序,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甚至令人想到派出所为“政绩”不想立案。再说,4个月才决定可以立案,车辆早就被窃贼处理了,从而错过最佳破案时间。
-律师说法不立案没道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依照法律法规,受害群众车辆被盗报案后,警方应该立案调查,不能以没有查到目击证人为理由不立案,警方可以核实能否立案,但像李斌这样的情况,不立案是没有道理的。假如李斌是报假案,警方同样可以追究李斌的责任,但不能以调查是否能立案为由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李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涉事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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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应通知控告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受案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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