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温州鹿城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强奸嫌犯的父亲陈某,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受辱少女也因自己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6年12月10日晚,少女金某和朋友们到酒吧喝酒,她不久便烂醉如泥。聚会散场后,其中一人陈某乘机将醉酒的金某强奸。次日,金某发现自己受辱,在公安机关,金某指认陈某强奸,警方调查后,以涉嫌强奸罪刑拘了陈某。可案发后的第三天,金某再次来到公安机关,称自己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要求公安机关不要再追查此事。去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陈某一案,金某在出庭作证时再次推翻原来的陈述,致使该案延期审理。经过深入审查,检察官终于发现了事情的原委。原来,陈某的父亲怕儿子坐牢,就找到金某,提出只要金某推翻原来的陈述,谎称出于自愿,就赔偿其人民币8万元。2008年4月,鹿城区检察院对陈某父亲、金某二人分别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陈某父亲、金某二人都因为自己对法律尊严的漠视付出了代价。(据《现代金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湖南白沙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为读者解说包庇罪的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中的陈某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其合法权益本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却由于自己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收受犯罪人父亲的8万元,提供假口供,这一无知行为触犯国家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包庇罪”。陈平凡律师解释说,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本案的情况,金某明知陈某构成强奸罪,仍在收受陈某父亲的8万元后,向司法机关提供假口供,推翻以前的口供,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对其判处刑罚是金某自己咎由自取。
陈律师建议广大公民要学法、知法、懂法,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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