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传媒论坛 正文
"虎照案"能在浙江审理吗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05-12 14:58:17

  “华南虎事件”有如拖沓的肥皂剧一般,愈演愈烈却始终看不到结局。今年1月14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义乌市威斯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华南虎”拍摄者周正龙与陕西省林业厅宣传中心主任关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关克在收到义乌市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驳回。随后,他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义乌市法院的裁定,但还是遭到了后者的驳回。

  对于“华南虎事件”,笔者曾撰写过四五篇评论,呼吁司法介入,调查事实真相,但这一回笔者却想为关克先生“说点话”。诚如关克先生所说,“这一案件涉及的华南虎照事件经全国平面媒体及影视媒体广泛报道后,已属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但这并不足以成为义乌基层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该案件的理由。“华南虎事件”影响虽大,但此案不过是与之相关的名誉侵权案件,属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其第一审完全可以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不存在所谓“级别管辖范围”方面的问题。那么,笔者想为关克先生“说话”的地方在哪里呢?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守“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基于保护被告权益的考虑。关克先生目前供职于陕西省林业厅,既没有出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四种特殊情况之内,那么,义乌基层人民法院凭什么受理这个案件呢?当然啦,如果原告和被告达成协议,或者被告已经应诉,那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受理此案的。可我们从关克先生提出异议一事就可以看出,被告并不认同这种情况。

  “华南虎事件”不能再这么拖下去了,司法机关开始介入是个好事,但这种介入应该以遵守程序法为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证,实质正义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实现了也会留下许多后遗症。有人担心此举会造成地方保护,但我们总不能以假想的腐败为由,制造现实的错误,“以毒攻毒”吧?因此,笔者在赞叹原告和义乌基层人民法院的勇气之时,也忍不住想提出这点疑问,希望义乌基层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将此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由二者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作者:    来源: 光明网     编辑: 马玉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