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公平合约”问题,香港艺人梁洛施与东家英皇公司对簿公堂。一个说对方趁人之危,大肆剥削,一个说对方不知感恩,做白眼狼状。一来二去,就闹成了娱乐头条,引来了不少看热闹的路人。
为了证明自己申诉的合理性,梁洛施罄南山竹,把“不平等条款”一一开列:公司的权利刀刀见血,艺人的利益层层剥除。把旁人看得是心惊肉跳,慢慢就骂出了“包身工”、“娱乐黑奴”这样的字眼。难道娱乐业的资本大鳄们真的就是文化界的“黑心窑主”吗?这恐怕还需要从长计议一番。
娱乐业是一个形态特殊的产业。它在生产流程、目标管理、品牌推广等方面与其他工业生产领域几乎没有差别———惟一的不同是产品。现代娱乐业以“明星制”为基础,虽然娱乐公司会制造出电影、唱片、纸质出版物等物质产品,但它们的目标消费群体是粉丝大众,后者通常以明星,或曰“偶像”的号召力作为娱乐消费活动的依据。因此娱乐业的最终产品是“人”,而不是一般物质商品。娱乐公司按照市场的需求,为这些作为产品的艺人制作了种种规格参数:外貌、形象、身份……并借助资本之势进行产品推广。
艺人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被逐渐抬升了起来,但和一般物质产品不同,娱乐产业的这些产品个个都有一张嘴两条腿,会胡乱说话,随意行事,会破坏生产者多年苦心经营的艺人形象。所以,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保持艺人产品质量的一贯性,娱乐公司必须将管理条款写进合约,对艺人进行有约束力的控制。
不可否认的是,在梁洛施出示的合约条款中,确实存在许多在旁人看来“不平等”的内容。但参照合约的签署过程,以及娱乐业本身的特殊属性,再来看这些条款,情况或许就会有所变化。无论是苛刻的利益分配方式,还是过分严格的艺人行为管理,都成了艺人合约中扎眼的部分。不过,这样的条款多半集中出现在新人的合约中。原因非常简单,大街上放眼望去,黑压压到处都是希望一头撞进娱乐圈,摇身一变成为天王天后的俊男美女。为了成就自己“伟大的演艺事业”,为了在那张“卖身契约”上成功地写下自己的名字,他们无不愿意削价竞销,这样一来,新人们组成了一个“买方市场”,娱乐公司有了从容挑选的余地。同时,由于娱乐业的竞争充满偶然因素,生产者很难完全把握艺人产品的市场前景———既有暴涨的希望,又有跌停的可能。所以,这个“买方市场”还同时是一个“期货市场”。这种供大于求,风险难测的市场状态,决定了公司必然会设法签订一份尽可能对自己有利的合约。换言之,这许多不平等内容事实上是由娱乐市场———更确切地说,是众多希望进入娱乐圈的人,以及更多的粉丝们决定的。
从这个角度似乎就能理解,为什么当年“超级女声”进入决赛阶段以后,天娱公司会以“合约”为前提筛选选手了。原因实在太简单:如果你不愿意让自己成为一件任人摆布的娱乐产品,那么经纪公司自然也没有义务花大把钞票,出各种主意把你包装成明星。反过来,无论你是多大的“超级明星”,归里包堆不过是娱乐生产流水线上的一件产品而已。入行之初没做好这个准备,结果只能是撞死在娱乐圈的圈栏上。入行以后羽翼日丰想要赎身,自然也只有“苦情戏”可以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