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作家陈希我写了一部小说集《冒犯书》,去年还出了台湾版。但当出版社将书寄给作者,入境时却被海关方面查扣,理由是涉嫌淫秽。而在作者提出异议后,于4月7日举行的听证会上,福州海关依旧维持“原判”,表示查扣行为“合法有效,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这其实是一件颇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一部经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其台湾版本却被认定涉嫌淫秽,还因此禁止入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闻。当然,海关方面可能不觉得荒谬,甚至还会指出:台湾版不同于大陆版,因为台湾版增加了一个中篇。
如果海关方面的态度这么认真,且逐篇逐字查阅过此书,就不难了解到:台湾版所增加的中篇也在大陆公开发行杂志《厦门文学》上发表过。至于一部书中的涉性描写到什么份上才不违法,更是难以界定。那么,海关方面又根据什么下此定论?
恐怕正是这个原因,当被问及该书审定细节和标准时,福州海关方面也无法作出解释,因为他们也不知道海关总署监管司是如何得出结论的。但是,海关人员却又给出一个令人难以理解的理由:海关对印刷品的监管审查有一定的涉密性和特殊性,其审定过程不宜公开。这就好比一个人被警察抓了,当然不免要问为什么,而警察却回答:保密。
再来看看,海关方面是怎么认定查扣行为“合法有效”的。据报道,执法部门查扣该书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第六条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但是,相关条款只是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者,海关可以依法扣留。这意味着,《冒犯书》首先得“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然后才能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查扣。但是,究竟根据哪部法律可以认定《冒犯书》“涉嫌淫秽”?答案却是“不宜公开”。这么一来,问题又给绕回去了。《冒犯书》究竟“冒犯”了谁,也就彻底成了一个谜。而这样的连适用法律都不让人知道的执法行为,让人难以理解,也难以服众。
问题原本没有这么复杂,甚至也不用抬出《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条款。《冒犯书》是一部文学作品,这一点我想海关方面也不敢否认。《冒犯书》不仅没有“冒犯”海关,也没有“冒犯”中国法律。很遗憾,大家都看到的是,海关查扣入境图书,其所谓“涉嫌淫秽”理由更是“历来如此”。
有海关人员在听证会结束后对作者说:就像你可以过夫妻生活,但我们有计划生育,不能乱生孩子。这种说法,不仅漠视法律,也“冒犯”了文学创作的尊严。幸亏这只是有关人员私下里说的一面之词,否则,在这样的条件下从事写作,真是具有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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