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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许霆案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04-07 10:42:40

  广州中院重审许霆案后继续坚持一审的定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刑期从一审的1万年锐减为5年。整个宣判看起来是司法和舆论双赢的结果,实际上是双输。

  舆论沸沸扬扬主要是因为恶意取款17.5万与无期徒刑之间表观差距太大,与之对照的是余振东案,涉案金额4.82亿美元,判有期徒刑12年。但是,如果许霆案定性正确,量刑就是无期或死刑,无期徒刑是最低的量刑。国民对程序正义普遍有所认知,舆论于是转攻案件定性。与“司法不应受舆论左右”相反,舆论主动掺和司法往往能获得“监督”的美名。但是,重审法院坚持了一审的定性,翻盘未果当然就是失败。假如案件定性正确,量刑由1万年锐减为5年,事实上是舆论迫使司法从本该坚守的阵地后撤了250公里。舆论从匡扶正义的愿望出发,得到了破坏司法独立的结果,自然还是失败。

  公众对许霆案发回重审寄予厚望,遗憾的是,法庭对“盗窃”、“金融机构”这两个概念和案情的逻辑联系仍旧模糊不清,由两个模糊的概念串联起来的判决书使人一头雾水,法庭对“法外开恩”的解释有遮盖“屈就舆论”之嫌,谓之“司法败笔”不算过头。

  盗窃罪,法律上有详细的界定条款,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的一番话对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更容易理解。他在将许霆案发回重审时说,盗窃是未经人家同意拿了人家东西,而如果征得同意后再拿,那就不算偷。我还是替他将潜台词念念吧:

  许霆所取的每一笔钱都得到了银行的同意,所以“盗窃罪”不成立,至于ATM机是否金融机构,你们继续争论,本院长就不管啦!

  不用去考证,吕院长无疑和手下一帮博士硕士讨论过案情,加上其高院院长的身份,这番话的权威性毋庸置疑,但“县官不如现管”,主审法官甘正培女士书写的判决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甘正培的业务水平的确令人敬佩,她先是一条条套法律条文,论证了“秘密窃取”中的“秘密”概念成立。“秘密”地拿当然就是“盗窃”。仔细看其论证过程还是有瑕疵的,比如其中的“预见后果”,但只要顺着她的思路,能够提出的反驳意见也强不到哪里去。现在主审法官是“庄家”,点数相同,庄家吃你,这是游戏规则,参与的人应该遵守。既然人家证明了2=3,你拿不出比庄家更大的点数就该认输,耍赖是不顶事的。出路似乎只能在“金融机构”里面寻找。

  舆论和学术界对ATM机的身份有以下看法:是金融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但不是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中没有哪种观点能够占据绝对的制高点。

作者:    来源: 光明网     编辑: 马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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