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的刘景京,因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受贿50余万元,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受贿罪。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景京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病。但是,经过鉴定他具有诉讼能力。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刘景京获刑11年。
今年52岁的刘景京是北京市人,1998年4月开始,他担任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2001年至2003年期间,他收受业务单位贿赂50余万元。2005年4月,被告人刘景京被检察机关查获后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刘景京在被查出问题后,一度出现精神病症状,在法庭审理时疯疯傻傻,为此,法院对其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刘景京具有诉讼能力。
向刘景京行贿的某户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赵某证实,因刘景京是负责制作广告的领导,赵某为保持业务关系,按照事前与刘景京的约定,于2001年至2003年间,分四次给刘景京提成费,总计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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