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办理丧葬事宜的手续和程序,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我馆将对办理丧葬事宜所需证件和手续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具体规定公告如下:
一、办理遗体寄存手续所需证件(一)死者生前在医院或家中正常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社区介绍信,交300—500元押金后,方可办理遗体寄存手续。(二)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治安案件、自杀等,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信或通知,煤矿等公亡的,由死者单位出具证明信,交1000—2000元押金后,方可办理遗体寄存手续。
二、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所需证件(一)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二)在家中死亡的,凭所在社区开具介绍信。开具的介绍信要规范,介绍来办理火化手续的丧事承办人必须是死者的亲人或直系亲属。在事由内写明丧事承办人与死者的关系、死亡时间及注明“去你单位火化”等字样,但不能只说明因××病突发死亡。如果死者及家属为低保户并持有效证件的,可凭低保证办理丧事助困减免手续;不是低保户的,介绍信上出现低保户或特困户等字样的,不予办理丧事助困手续。(三)非正常死亡包括交通事故、治安案件、自杀等,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信、通知等规范的书面材料,同时必须注明“准许火化”字样。(四)公亡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同时注明“可以火化”字样。(五)无名尸体,凭公安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同时注明“可以火化”字样。(六)外地来双人员死亡的,凭辖区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注明“可以火化”字样。除以上六种证件形式外,出具其他的死亡介绍信,我馆不予火化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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