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3月21日电 近日,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赵某是未成年中学生,父母双亡,由其外祖父抚养,靠民政救济生活。2007年8月10日,同村村民刘某饮酒后外出散步,见到原告赵某及其同学在路边骑自行车嬉戏,刘某出于逗小孩玩的心理,即上前将赵某的自行车前胎气门芯拔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由于醉酒后意识不清,用力过度将赵某推倒在路边的沟里,致赵某头部被磕伤,住院治疗21天。出院后虽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但刘某未实际履行。赵某的外祖父代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了解自己的酒量,充分预见到喝酒过量带来的后果,并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虽出于逗小孩玩的心理,但醉酒后将原告自行车放气并将其推倒在沟里,致原告受伤,应负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鉴于刘某并无恶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分二期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