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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案宣判(图)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03-21 08:34:34

本案中苏某(右一)为主犯,郭某(右二)、江某(右三)为从犯。

  将中山污染废料运到南海丹灶抛撒,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仅财产损失就达110多万元。昨日,佛山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判处3被告人苏某、郭某、江某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发:异常气体致学校停课

  去年4月18日早上,丹灶新农小学师生因空气刺鼻而感不适,上午8时有两名学生因吸入异常气体胸闷、呕吐,学校被迫停课一天。有关部门赶往现场处置,查明有人在丹灶横江新农青塘村新桥至三水杏头方向路段的200米路面上偷排黑色含酚液体,周围空气刺鼻,后为处理该事故花费14600元。

  案件发生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2007年4月27日,首先抓获苏某,后抓获江某,并根据江某提供的线索抓获郭某。经调查,发现三人从去年1月20日起开始在丹灶境内非法排污,而在学校停课事件发生后也未停止。

  此类污染事件过去一直是由环保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管理,但此起案件首次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为佛山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

  案情:3个月6次非法排污

  去年12月,南海区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称,苏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11月与中山市东凤镇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废油渣(有酸渣和碱渣两种,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酚废物)运出处理。此后苏某雇用郭某、江某作司机,并雇用一名外号叫“四川仔”(另案处理)的男子寻找废油渣排放地点。

  2007年1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郭某、江某伙同“四川仔”,使用号牌为赣F/32668的改装车从中山市天乙公司运回含酚的废油渣,有分有合共六次将废油渣非法排放在南海区丹灶镇境内,造成丹灶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财产损失达人民币1100498.77元。其中郭某参与排放六次,江某参与排放四次。

  检方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法院审理认定检方指控的六次污染排放犯罪全部成立。近年来,佛山加大整治环境污染力度,对非法排污的惩治也逐渐从行政执法领域进入司法审判领域,本案审判长张文炎庭后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认为本案的宣判会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新类型案件的一个借鉴,值得司法界讨论研究。

  疑问:污染源为何逃脱刑责

  天乙公司作为污染物产生源,在本案中却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审法官表示,检方未起诉天乙公司,卷宗没有相关材料,对其原因并不清楚。据了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单位犯罪条款,单位可被判处罚金,单位负责人可被追究刑责。张文炎介绍说,如果单位存在纵容排污等犯罪故意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应追究刑责。如果只是审查不严,则很难追究。

  此次排污造成损失超过100万元,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南海法院获悉,目前尚无单位对此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法官表示,如果出现民事索赔,三名被告人将会成为第一责任者,而天乙公司也将会涉入案件,但其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还要看具体案情。

  -名词解释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这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但近年来,此类污染事件一般由环保部门行政处理,尚无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此案的宣判,也标志着整治污染方式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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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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