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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污点也需要保护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03-18 09:08:00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翠凤建议制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和司法机构,同时认为不应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人事档案,只在公安机关保留案底,而且非经法官许可不得查阅。(3月16日《京华时报》)

  未成年人是受到国家保护的,在其他领域,国家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行政、刑事上处理也一些保护措施,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过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界定不是很明确,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处理笼统地用一句可以从轻来说明,具体从轻到什么程度,该不该从轻,只有依靠司法机关的实践来操作,因此,一些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不起诉等处罚被看作是人性化,其实这不仅仅是人性化,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只不过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罪犯量刑依照的是第61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而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人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

  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只有这样才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保护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实际的行动,像“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规定正是对刑法第61条的深刻理解。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污点,我们不应该揪着不放,在必要的范围内给于保护,这比惩罚的意义更大,未成年人的路还很长,污点只能说明过去,如果能让他们真正明白做人的道理,保护污点也是值得的。

  保护不是放纵,而是多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的机会,这和法律并不矛盾,也说明了法律不在的冷冰冰的,而是有一丝温情,相信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能够体会到这一点,做到悬崖勒马,重新做人,这也不辜负法律对他们的宽容。

作者:    来源: 红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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