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淮南煤矿工人陈兆祥被煤贩子陈正平、杨凤军、蔡瑞政持刀、锤、钢钎残忍地杀害后,后3名凶手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6年。但事情并没有结束,先是检察院抗诉认为判轻了,之后死者家属到处奔走反映情况,认为案发时出警的淮南西山派出所徇私枉法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媒体也曾以“淮南西山派出所办案有猫腻”进行了舆论监督。近日,经该市检察院侦查公诉,该市法院依法判决西山派出所原所长韩新山有期徒刑七年。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韩新山一案,因时间跨度长,涉案人员身份特殊,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由于该案在该市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2007年3月份该市市委政法委指令检察机关办理此案。检察机关经过缜密初查,同年4月26日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对韩新山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决定逮捕韩新山。
经检察机关调查查实,1998年5月1日下午,原该市潘二矿一公司三号井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杨凤军受时任二号井井长的朱某某指使,伙同陈某某、蔡某某持械殴打被害人陈兆祥,致使陈兆祥颅脑损伤,同年5月7日因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当日,时任淮南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所长韩新山接警后,率民警赶往案发现场,通过走访目击群众,得知此案系杨凤军等人所为,抓获了正准备逃跑的杨凤军、陈正平,并了解到被害人陈兆祥因严重颅脑损伤,已深度昏迷。但身为西山派出所所长的韩新山非但不加紧调查取证,反而接受朱某某为杨某某讲情,于当晚到八公山参加朱某某的宴请。
1998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韩新山按照与朱永春的约定,在接受三万元所谓的“担保金”后,将杨凤军放走。1998年5月3日为隐瞒杨凤军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新山安排案件承办人王清龙在填写陈正平的呈请拘留报告书时,不反映杨凤军参与犯罪的事实,并授意王某某(副所长)、王某某在向分管局长汇报该案时隐瞒杨凤军参与伤害的事实,致使杨凤军没有被刑事拘留。1998年5月11日,西山派出所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原淮南矿务局公安处。
在1998年5月3日至5月11日长达九天的时间里,被告人韩新山没有安排对该案进行任何调查取证,贻误了案件的最佳侦查时机,致使杨凤军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受到追诉,导致死者家属长期多次奔走呼吁,2001年本报曾以“淮南西山派出所办案有猫腻”对此进行过报道。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该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新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受到追诉,导致被害人家属长期多次赴省进京上访,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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