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便宜,付孝国将他人盗窃的价值达3.9万元的赃车以6000元低价购买。日前,他被南汇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6年10月26日凌晨,马西龙(已判刑)伙同他人至南汇区川周公路某住宅处,窃得他人一辆价值3.9万元得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付孝国明知该车系赃物,仍然以6000元的低价购买后自用。2007年9月5日,付孝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孝国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付孝国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大部分得到挽回,法院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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