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在论述舆论与政府的关系,有过一个很精辟的阐述:“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一个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后来被无数报人、传媒用来证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直到今天,网络传播带来海量的信息,前所未有的自由意见市场,以及无处不在的监督权力,硬是有人想用行政上的力量将这股不断上涨、发展的自由言论表达权力钳制住,理由竟然是媒体“不报道大好形势光添乱”。甚至于发出这样牢骚怪论的绥德县宣传部长都还在怀念过去的美好时光:“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阿,想让他们怎么说就怎么说”。
怀念过去的美好时光,实际上就是在怀念过去政府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公民、媒体无法为政府工作的好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批评的年代,政府可以随意挑战公众的权益。那是一个连说话都会被降罪的年代,现在经过天翻地覆的改革,人们好不容易争取到了能自由谈论的空间,却没有得到以绥德县宣传部长为代表的一批政府官员的青睐,反而是认为允许人随意说话,让媒体随意报道负面形象,这简直是和政府作对!仔细想来,他们这样说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只是抱怨媒体没有把他们好的一面报道出来,大可不必丢出这样的“猛话”。而他急于说出一番至少从思想上倒退数十年的“高论”,只能说明他在强大的舆论攻势面前自乱阵脚,既把自己慌乱的心理毫无掩饰的流露出来,又将某些具有代表性的、不喜欢被人指手画脚的官员的嘴脸勾画了出来。
我们说话的权利来自宪法的确认,我们想说什么同样有来自宪法的保护。显然,这位宣传部长的这番对记者发的“牢骚”,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部长大人对宣传法律法规吃得不够透,理论水平还差强人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条款之意,就是告诉中国公民,国家机关的工作不管优秀、平庸、低效,公民都可以合法地、理直气壮地对政府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价、批评。绥德县宣传部长会对媒体如此光火的直接原因,就是它们从来“报忧不报喜”,把绥德县的形象都搞臭了。不知当看见宪法的如斯规定的部长大人会有什么想法,是觉得自己愿望呢?还是觉得宪法竟会有如此和政府大好形象宣传工作相抵触的条款,这时,他是怪媒体太多事了,还是该怪宪法的规定给政府工作“添乱”?
西方大力提倡的“知情权”近年来在我国也逐渐得到推广,为人所熟知。“知情权”简单来说,就是公民和媒体有权利知晓政府除法律规定保密文件以外的所有信息,例如税收明细、支出账单、公务员的财产、办公中所有的花费详单等,这些都应该被列入到公民的眼皮底下,通过媒体的报道来说明过去一年中,政府究竟是处于一种怎样的工作状态,是否真的做到了以民为本。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政府官员从一当选开始,就没有什么隐私权、批评的豁免权(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舆论行为):作为公众人物的公务人员,他们的每个行动都会被赤裸裸地放在媒体和百姓的眼下,让他们来评判。官员放在那里,一是为民服务,另一个作用就是被人“骂”,这种“骂声”包含了公民对政府的不满,对官员的失望,这时候官员们能奋起反击,和老百姓对骂吗?如果连这点批评的声音都容不得,我们还能指望政府能容纳什么,建设好什么?一个不能容纳反对声音的官员能希望他有颗爱民如子的心吗?
追忆过去言论被封杀的日子,实际是在追思政府强权的年代,怀念政府领导一切的威严权力。可惜的是,除了某些官员外,恐怕没有人喜欢重回那个年代。毕竟,自由是天赐于人的特权,有什么比获得自由说话的权力更让人欢喜的呢?就在仇和、汪洋等省市主要领导在不断强调听取负面声音、允许负面报道的同时,却还有一些官员在为了限制言论自由做着“不懈努力”。只是,这些逆潮而动的声音终究会被时代所淘汰,成为中国言论自由解放历程中的一个小小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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