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在依法受理了这起离奇的民事案件后,主审法官经过多次调查取证,最终于200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由于庭审中原告坚持说争议的标的物“督天宫”是个人财产,而被告则称争议的标的物是文物,所以双方均不愿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为了使母子争庙案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处理结果,主审法官特意登上中灵山,实地进行了调查。结果得知,中灵山虽然并不大,可当地农民这几年在山上建起的庙宇,颇具规模的已有12座之多。已经建成的庙宇,正在想办法扩大建筑面积,还有一些庙宇正在筹建之中。可以这样说,凡是能建筑的地方都已建起了庙宇,即使在很难建庙的地方,人们也都想办法建成庙宇。据这些庙主们讲,有些人为建庙,付出了几十年的心血,把建庙作为自己终生的事业;有些人为建庙,携带上自己的妻儿老小,把庙宇当成了自己的家。如果中灵山开庙会,山脚下的车辆将会排成长龙,到山上赶庙会的游客、香客,则是比肩接踵。而每到此时,也是庙主们最忙、收获最丰盛的时候。庙主们说,为了迎接庙会,他们都会早早地就备好物品,粮油、蔬菜整车往山上送。每逢庙会时,庙主的亲戚朋友都要上山为庙主们帮忙。同时,庙主们还要聘请厨师为香客们做饭。由于香客们太多,用的饭锅是一次能盛10担水的大锅。饭是从早上8点钟开始开饭,30分钟一锅,到下午5时,每个大庙宇都会做一二十大锅的菜。即便这样,吃饭的香客还是排着队等待。此外,有人专门烧火,有人专门切菜,有人专门洗碗。香客们或坐或站,在那里吃得津津有味。每座庙宇院子的正中央,都立有几个大石碑,上面记录着为当时建庙院而捐款者的名字。
面对此情此景,主审法官深深感到了本案的处理难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小型庙宇应当归谁所有作出过明确规定。而更为棘手的是,诉争庙宇虽然是文物,但本案原、被告均取得了该庙宇的管理权。
就在主审法官为难之机,事情终于有了转机。2007年11月初,冯翠又强行住进了庙宇。在庙中居住达20多天后,冯翠与付全保和范小军发生了斗殴,结果冯翠被打伤住进了医院。
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审法官审时度势,决定庭外对此案进行调解。在医院病室内,主审法官引经据典,向原告冯翠及被告付全保和范小军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春秋时期,郑国国君郑庄公因与母亲武姜发生矛盾,遂狠狠地对母亲说:“不到黄泉,不相见!”但过了不久,庄公觉得这句话说得太绝了,违背了亲子之情。庄公虽然有些后悔,但作为国君,话已出口,平白无故地去看望母亲或接她回宫,都很尴尬。正在犹豫不决、不知如何处理才好的时候,郑国大夫颖考叔来了。颖考叔借着献方物土产来见庄公。颖考叔居住在郑国边邑颖谷,是管理郑边邑的“封人”(官名)。庄公见颖考叔来献方物,就设宴给他食用。颖考叔吃的时候故意把肉挑出来不吃。郑庄公觉得奇怪,问他:“为什么不吃肉?”颖考叔说:“小人上有老母,她尝过小人献给她的各种食品,却未尝过国君赐的肉羹,请主上允许我带回去给她吃吧。”庄公听了颖考叔的话,触动了他思念武姜的母子之情,就叹口气说:“你有母亲,只是我没有母亲可孝养啊!”其实颖考叔已知道庄公母子之间的故事,但他故作惊讶问道:“敢问大王说的是什么意思?”于是庄公将把母亲送往颖地的事从头到尾、一五一十地对颖考叔讲了一遍,并且说自己不该说“不到黄泉,不相见”的话。
颖考叔思索了片刻便说:“这有何难!若是掘地见到泉水,挖个隧道,母子在隧道中相见,岂不甚好?”庄公感觉此建议甚好,遂采纳了颖考叔的主意,当真让人挖了条隧道,又把武姜从颖接来,母子两人从隧道两头进入隧道。庄公进入隧道见了母亲,高兴极了,便赋诗道:“大隧之中,其乐融融!”武姜见了儿子,自然欢喜,庄公搀扶母亲,走出洞外,武姜也赋诗道;“大隧之外,其乐泄泄!”于是母亲仍为母亲,儿子还是儿子。母子和好如初。
讲完这个动人的亲情故事后,主审法官话锋一转,接着便对原告冯翠及被告付全保和范小军进行了释法明理:“你们诉争的‘督天宫’既然已被有关部门确定为文物,那就说明‘督天宫’应该属于国家所有,而非你们个人的财产。因此,你们只享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
听罢法官情法交融的解释,再加上同室病友的好心规劝,泪流满面的冯翠,最终决定要撤回起诉,不再诉讼,愿意自行和解此事。之后,冯翠与儿子和付全保私下达成了“共同经营管理督天宫”的协议,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2007年12月1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翠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许原告冯翠撤回起诉。
如今,冯翠与儿子和亲家付全保已经冰释前嫌,经常往来,重拾人间美好的亲情。
至此,这一离奇的“母子争庙”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令人警醒的句号。
【记者手记】如何规范公民建庙
为什么一些地区村民对建庙情有独钟?后经记者调查得知,庙主们是因为有利可图而想尽办法建庙,而一些管理部门则因为有利共图,所以就发证售地,放任自流。归根结底,公民建庙的程序不明确,产权和收益的不明确,才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真正原因。
事实上,从建国到现在,国务院的宗教法规和一些地方立法对宗教财产的保护和管理,还没有作出过明确而又符合实际的规定。如果允许公民个人建庙,应当到哪些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公民建庙资金该如何筹集,筹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公民建庙者的身份又该如何去界定?庙宇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收益权归谁?庙宇占用的土地是否有使用期限?再深层次对比,农民使用一块宅基地还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那么动辄占地达几百平方米,每年都能赚到相当可观钱财的庙宇,难道就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吗?
综上,业内人士建议,应当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上正确科学地规定宗教财产权,最终为宗教财产权提供全方位的有机的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