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经济与法 正文
男子向患癌妻子提出离婚被判赔扶养费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02-04 14:05:52

  丈夫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

  上世纪80年代末,江苏省镇江市的李勇强与刘晓虹由相识到相知,由相知再到相恋。1990年底,俩人携手步入了婚姻殿堂。因为结婚当时两个人还不够登记年龄,到1994年8月,才补办结婚登记。

  婚后生活虽然不很富裕,但是两人携手跨过了十多个年头。此后刘晓虹失去了工作,无业在家,丈夫李勇强则从事出租车工作。

  2005年,刘晓虹经常感觉身体不舒服,后去医院检查,结果晴天霹雳,她被确诊患上乳腺癌。刘晓虹的重病,似乎成了夫妻关系冰冻的罪魁祸首,李勇强不仅对此视而不见,还以工作忙为由整天不归家,一分钱也不给妻子。没有经济来源的刘晓虹一下子陷入了生活窘迫的境地。

  2006年9月底以后,李勇强就与刘晓虹彻底分居了。刘晓虹找到李勇强:“医生说我化疗要不少钱,你给我一点吧。”李勇强却拒绝了。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李勇强曾经卖掉了家里的一辆轿车,却也没舍得拿出一分钱给她治病。她只能靠借债治病。

  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2007年4月,刘晓虹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李勇强于2007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感情不睦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和刘晓虹离婚。刘晓虹拖着患病的身体来到法院,在法庭上哭得撕心裂肺:“不!我不同意离婚,要不是我生病,你会和我分居吗?”刘晓虹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自2006年9月底以来原、被告发生分居,但并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2007年5月8日,京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勇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此时,面对高昂的医疗费,刘晓虹陷入了绝境。丈夫起诉自己,让她也认识到了,法律是她最后的依靠。

  对簿公堂讨要扶养权

  没有离成婚的李勇强采取了变本加厉的“冷战”措施:一是不回家,二是坚决不管老婆的死活。为了活命,刘晓虹只好继续东拼西凑医疗费和生活费。忍耐了一段时间后,再也无法维持下去,刘晓虹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律师告诉他,可以起诉李勇强,要求履行扶养义务。

  2007年5月24日,刘晓虹将李勇强告上了法庭。刘晓虹诉称,她在被确诊患乳腺癌后,李勇强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她只得靠借债治病。她身患重病,且无任何经济来源,丈夫未尽到扶养义务。刘晓虹要求法院判决李勇强给付她扶养费、医疗费15000元。

  2007年6月11日,京口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刘晓虹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勇强自200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500元。

  李勇强辩称,刘晓虹的诉讼不能成立:一方面,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刘晓虹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刘晓虹患病期间,他曾给过刘晓虹钱治病,尽到了扶养义务。刘晓虹目前和自己的父母居住在一起,生活并未达到十分困难的程度。

  2007年6月19日,京口区法院判决被告李勇强自200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刘晓虹扶养费400元。

  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对判决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同时,必须有一方当事人需要扶养,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扶养主要是指日常物质生活上的关心照料,相互供养、相互扶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感情好坏影响,只要夫妻关系还存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就有义务扶养。也就是说,这种义务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法官表示,本案原告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刘晓虹在“婚内”索要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文中人名为化名)(据中央电视台报道)

作者:    来源: 荆楚网-楚天金报     编辑: 书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