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叁 共筑爱巢,“金屋”物美价廉
跟着杨志良,虽然有风光的生活,但是这种关系能维持多久,王冰心里并没有底。每次杨志良来到王冰住的只有50多平方米的房子,总是来去匆匆,并不多作停留。杨志良对她虽有情有义,却终究不可能给她一个“家”的承诺。
认清了这个事实,王冰开始把有个家的梦想,转变成住上新房子的希望,并多次向杨志良吹枕边风。“领导”下了指示,杨志良立刻开始筹划。但是以他自己的经济实力,买房谈何容易。为准备儿子结婚,他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付清首期后存款所剩无几,至今还背着房贷。但为了讨好“领导”,杨志良豁出去了,说什么也要办成这件事。
2004年初,离王冰原来住处不远的某花园洋房开盘,两人对房子很满意,但是该楼盘的房子面积都比较大,总价较高。一迟疑,房子就卖得差不多了。为了这件事,王冰没少给杨志良脸色看。
杨志良把苦恼和周华一说,消息灵通的周华一下就想到了无锡市某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女经理黄琳(化名)。黄琳早已瞄准房地产投资的商机,该楼盘一发售,她就拿下了好几套。
黄琳曾几次向杨志良提出要到包印公司买柴油机配件,但杨志良只是敷衍一下,给她的还是零星业务。听说杨志良要买她手上的房子,黄琳也只是口头答应,一直没有什么实际举动。事情卡住了。
还是周华这个“老娘舅”出面,请杨志良、王冰和黄琳吃饭。席间,杨志良提起了房子的事情。黄琳察言观色,不一会儿就摸清了杨志良的意图是金屋藏娇。她连声答应,表现还是不积极。杨志良也不傻,立刻说:“我公司的货,保证首先给你,但你赚到的利润,要分点给我。”
2004年1月到3月间,黄琳给杨经理奉上了10余万元红包,还以低于市场价8万元左右的价格将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转让给了杨经理的“领导”。对她来说,不要说“便宜点”卖房子,只要杨志良肯和她合作,就是白送一套房子她也愿意。
2004年5月1日,王冰高高兴兴地住进了新家,她终于找到了做女主人的感觉。
肆 爱的代价,伴君同入高墙
2004年7月,四达公司接到群众反映,称杨志良在包印公司任职期间有重大经济问题,但因没有证据,为避嫌,公司只好将他调到了没有经济自主权的四达柴油机厂任厂长。这对杨志良来说是个洗心革面的机会,但此时的他脑筋里已经完全没有了法律的概念,想的只是如何弄到钞票,维持和王冰的关系。于是,他在手中仅有的柴油机调试用机油的采购权上动脑筋,勾结供应商,采用以少报多的手法,大肆套取现金,作最后一搏。
2006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反贪局接群众举报,称杨志良在任包印公司经理期间,有贪污公款的嫌疑。办案人员对这条线索高度重视,迅速展开初查。初查后发现,杨志良于2002年7月至2007年3月间,利用担任四达集团包印公司副经理、四达柴油机厂厂长的职务之便,大肆收受有关业务单位贿赂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在审查中,杨志良的犯罪事实被进一步挖掘,他身后的女人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线。2007年7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出台,检察机关有了对王冰展开初查的法律依据。随着对文件精神的进一步理解,王冰涉嫌共同受贿犯罪的轮廓愈加清晰。9月,王冰被立案侦查。经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冰与杨志良属于《两高意见》中特定关系人的范畴,王冰在2003年9月至2004年12月间,与杨志良合谋,利用杨志良担任包印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开设公司以利润分配的形式受贿9.6万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商品房的形式受贿7.96元,共计人民币17.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2008年1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杨志良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王冰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人均未上诉。
据查办此案的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反贪部门负责人介绍,该案是江苏省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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