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物资设备部副部长,一个是普通员工,同是驻外地单位的同事,工作期间日久生情,为了达到长期与情人共同生活的目的,物资设备部副部长向情人的丈夫伸向了罪恶的双手……1月28日,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炼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刘炼钢与同在新疆兵团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某铁路项目工程处工作的陈某(被害人史某之妻)相识,二人关系暧昧,并多次发生性关系。陈某的丈夫史某是新疆石河子市出租车司机。2007年2月15日,被告人刘炼钢在石河子市某宾馆与陈某约会后,为达到长期与陈某共同生活的目的,产生杀害史某之念。2月19日,被告人刘炼钢趁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与家人一同过春节之机,返回石河子市,于当日21时许打电话给被害人史某,谎称租用史某的出租车,将其骗至石河子市某化工厂大门口处,将其杀死在出租车内,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颈部致右侧颈总静脉、右侧颈总动脉破裂,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查明: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刘炼钢提供的财产情况,扣押刘炼钢的银行及邮政储蓄存单三张。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人民币16万元移送本院,此款已转交给被害人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亲属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鉴于被告人刘炼钢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实际悔罪表现,已经对其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炼钢无视国法,长期与被害人史某之妻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达到与陈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产生杀害史某之念,事先准备了作案凶器,将被害人史某骗出后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炼钢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严惩,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16万元,有实际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被告人刘炼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炼钢认罪态度好,尽全力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条连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48条第1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惩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57条第1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61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