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反腐倡廉 正文
贪污330万,在讨债过程中完成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8-01-25 15:20:52

朱广彬用16万元购买了国库券

 

一个国有企业的讨债人,凭借着三份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私自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他在为单位成功追讨回执行款的同时,也将本无权处置的利息和滞纳金330万元划入个人名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国有企业北京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欣正公司)办公室原副主任朱广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缘起:授权追讨债务

1999年8月,欣正公司与湖北大冶特殊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欣正公司供给大冶公司废铁和生铁,大冶公司支付货款。后来,大冶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欣正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2000年12月,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判决:由大冶公司支付欣正公司货款及利息和滞纳金。

为了尽快追回货款,欣正公司授权朱广彬作为公司诉讼和执行程序的代理人,负责处理追讨欠款的问题,并为其出具了三份授权委托书。朱广彬向公司提出对该案清欠实行风险承包,后公司决定,朱广彬只负责追讨大冶公司的欠款1512万元,而利息和滞纳金的追讨由别人负责。

真相:利用合同贪污300余万

2002年2月3日,朱广彬擅自聘请湖北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彬代理欣正公司与大冶公司欠款纠纷案,并代表欣正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追回的大冶公司欠款利息用于支付律师费,如果债务利息收不回,律师则无偿代理。

两个月后,也就是2002年4月,湖北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开始对所欠货款及利息、滞纳金展开追缴,通过多方努力,共追缴执行案款2010万元。除了将1512万元执行款汇入欣正公司的账户外,执行庭按照朱广彬提供的三封指定函将剩余款项分别汇入三家单位的账户内。

之后,朱广彬将汇到山东省莱阳市某厂的245万元据为己有,又以欣正公司的名义从汇到光明律师事务所的100万元中借出8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而汇到光明律师事务所控制的武汉路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153万元,则被他作了如下安排:85万元用于归还其先前借出的85万元,其余的68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

2005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信中称朱广彬在追讨公司欠款过程中将利息据为己有。就是这封举报信让检察官揭开了朱广彬隐藏了4年的秘密。

思考: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这也给一些“精明”的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办案检察官刘晓斌介绍说:“本案的特点就是:朱广彬用合法的民事合同做掩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超越权限并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国有财产据为己有。这也算是一种新型贪污犯罪。”在追讨公司欠款过程中,朱广彬向单位隐瞒了欠款利息部分已经被追回的事实,谎称欠款的利息部分已放弃。当单位发现利息欠款已经追回时,朱广彬又以该部分利息已经作为律师费支付给律师为由予以推脱。

此案中,欣正公司委托朱广彬为代理人到武汉索要欠款,并应其要求出具了具有特殊授权的全权委托书。而这样的授权在法律上具有极大的权限,朱广彬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诉讼,可以代理公司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等。此外,公司还应朱广彬的要求,开出了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可以说,正是由于发案单位对法律授权的权限缺乏正当的认识,从而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风险,才使国有财产处于朱广彬个人的控制之下,最终导致单位对此部分财产失去控制。如何将这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职务犯罪发掘出来是反贪工作遇到的新课题。

因此,检察官建议,在公司管理中,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对重要事务的管理中,不仅要对事务的主要实施方向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具体的执行人员及具体的办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如采取措施防止授权范围过大,加强审批制约等等。

(文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系化名)

作者:    来源: 正义网     编辑: 书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