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假
写借条欲逃避打击
2006年4月,传志福得知肖某被司法机关调查后,即与肖某核对双方经济交往的数额。确定金额后,传志福安排其弟弟传志禄,以传志禄的名义向肖某出具了五张共计166.6万元的借条。
肖某讲,2006年5月,传志福听闻肖某被审查,传志福怕如果无借条,那么从肖某处拿钱就不好说,于是就找肖某补借条,如果以后查起来了,就说这166.6万元是传志禄向肖某借的钱。之后,传和肖把二人给收钱的情况逐笔进行了核对,由传志福的弟弟出具了借条。
一审宣判后,传志福以有借条为由提出上诉,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的证词证实传志福每次拿钱都是以借为名,但都没有出借条,借了大量的钱后也没有谈过要还的事,但考虑到他是指挥长,自己在他手下做工程,不能得罪他,所以只有给钱,借条是在被有关机关调查后补的。
二审法院认为,所出具的借条是掩饰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传志福落马轨迹
1990年3月至2000年8月,传志福先后任武隆县县长、县委书记
2000年8月,调任江北区委副书记
2001年5月1日,武隆县发生地质灾害事故,同年6月,市委认定时任武隆县县长的传志福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销江北区委副书记职务处分
2003年6月、9月,传志福分别被任命为江北区政府党组成员、江北区委常委,负责江溉片区拆迁安置工作
2006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06年12月22日,被逮捕
2007年7月16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2007年10月底,市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传志福账单
索贿
2004年9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6.6万元
2004年12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25万元
2004年春节前和2005年春节前,传志福向肖某索贿7万元
2004年春节前,传志福向周某索贿5万元
2005年3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10万元
2005年10月,传志福向周某索要50万元
2005年12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40万元
受贿
2004年春节,刘某送给传志福现金2万元
2005年春节,刘某送给传志福现金3万元
2005年5月,肖某向传志福行贿10万元
2006年春节前,周某送给传志福现金1万元
被骗
传志福将25万元给了赵克明
2005年6月,传志福向肖某索要50万元,其中25万给了赵克明
2005年六七月份,传志福在北京向肖某索要10万元,肖某按传志福的要求,将10万元汇入赵克明提供的银行账户
2005年10月,传志福以赵克明做工程转包的方式向肖某索贿,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肖某分三次共给赵克明150万元
2006年4月,传志福再次以赵克明做工程转包的方式向肖某索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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