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银行干部为了给单位职工发福利,竟向业务单位索要160万元现金。2008年1月1日,漯河市郾城区法院透露,中国建设银行河南漯河分行原工会主席王雪银、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黄河路支行原副行长胡旭东,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零6个月,缓刑2年。
2002年10月至2004年2月,王雪银在任建设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主任、黄河路支行行长、漯河分行工会主席期间,胡旭东在任建设银行漯河分行营业部副主任、黄河路支行副行长期间,二人利用所在单位给企业违规办理承兑的便利,以单位名义多次向漯河市恒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索要现金共计160万元,用于给单位职工办福利、走访客户等方面的支出(据《大河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为读者解说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
特邀嘉宾
廖立民律师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过《以案说法》等法律著作。
廖立民律师说,“这起案件与普通受贿的区别是,犯罪人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向他人索取财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廖立民律师认为,所谓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做出犯罪决定,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非法报刊夫妻店被查
2007年12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8·29”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网络案作出一审判决:德林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40万元;判处公司法人代表潘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监事彭琴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前,德林公司于于2004年11月3日与不具备出版资格的上海东东广告有限公司和陕西华商数码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协议,由华商重庆分公司负责印刷《新世纪国际报道》,德林公司负责该报西南片区的发行。德林公司还在未经审批且无出版物出版、批发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出版非法报纸《国际时事周刊》、《大星期》,并交华商重庆分公司印刷,共计销售58万多份。此外,该公司还通过彭琴从北京林某、陈某处购进《军事时讯》、《军事大参考》、《国际军事纵横》等14种非法报刊21万多份,批发给市内经营者。(据《重庆晚报》)
廖立民律师表示,“如果潘江和彭琴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犯罪活动,那么不构成单位犯罪,直接由潘江和彭琴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公司设立后,负责人借用公司名义从事犯罪活动,则适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刑罚。”
此案中,法院在追究德林公司负责人潘江和彭琴的刑事责任后,同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有利于维护合理的社会秩序。(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于单位犯罪,法学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我国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从人治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此时,把单位也列入犯罪的主体,具有十分深远的社会意义。
老板放火骗保被判刑
2007年底,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沈一飞(化名)因犯放火罪、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单位杭州某纺织公司犯保险诈骗罪,判处罚金八万元。
2006年11月份,沈一飞与下属商量后决定,将自己所在的纺织公司厂房、设备、原料放火烧毁,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承诺事成后会给下属一定的“好处”。12日23时许,沈一飞打电话叫陈某到其厂里,二人一起将棉纱搬运到欲点火的位置,沈一飞在具体传授意陈某如何点火后先行离开现场,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12月13日凌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纺织公司火灾现场调查核实,当日,沈某向保险公司上报财产损失1348187元。此险的赔偿比例为90%,按1348187元计算为1213368.3元,后因有人举报案发而未得逞。(据《人民法院报》)
廖立民律师认为,“这起案件中,放火罪是不能由单位构成的,仅在保险诈骗罪范围内,由责任人和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很明显,沈一飞实施保险诈骗的目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个人并没有直接获得保险赔偿。”
但是,对于一些犯罪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设立公司、企业单位,随后放火烧毁财物骗取经济赔偿,并以此为主要活动的,则不宜以单位犯罪论,而应当直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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