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考试前一天发出通知,凡是欠交学费的学生,一律不能参加学校的期末考试!该校目前不交学费的学生有一千多人,占8%,欠费近两千万。(1月12日《新京报》)
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应该按规定交纳学费和相关费用,故意欠学费确实不可取。但学生欠学费,学校清欠,这是一种民事关系,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或调解的手段解决。但河北工业大学却不当地采用了校方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处理。
考试权是学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其中自然包括考试权在内。《教育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河北工业大学以学生不履行交纳学费为由,任意剥夺学生的考试权,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
这些年,侵犯学生考试权的案例屡有发生,除了欠费的不能考,还有偶尔迟到的、学习不好的也不能参加统考或高考等。这一方面说明,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存在以权代法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表明,考试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加以保障。现在关于考试的有关规定,都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较低,由于缺乏全局性和权威性,因而难以成为学生(公民)维权的利器。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规范考试活动的《考试法》,以切实保障学生(公民)的考试权。
维护学生的考试权,实际上是维护教育的公平正义。作为学校来说,在清欠问题上也要坚持“人本”意识,教育为先,对贫困生要多一些关爱和理解。如果确有“一些学生口头说自己贫困,但他们有钱买手机,买电脑,就是不交学费”,毕竟是少数。即使有人故意拖欠学费,对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学校平时有没有真正尽到教育引导的责任?倘若某个学校不履行承诺、不诚信的学生很多,岂不意味着该校德育教育的严重缺失?
古人说:“为师之务,在于胜理(依循事理),在于行义(施行道义)”(《吕氏春秋·劝学》)学校的责任是依法循理,教书育人。清欠天经地义,但也得合情合理,讲究方法才是。不准欠费的学生考试,不仅践踏了教育的“人本”原则,而且公然违背了宪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别再一意孤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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