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旅馆的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一男子中毒死亡。昨悉,江夏区法院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13万余元。
去年1月21日,江苏某机床公司业务员莫某出差到江夏,在汉打工的未婚妻琳琳(化名)赶到江夏。当晚,两人入住江夏某旅馆。
琳琳在法庭上回忆说,“当时,我先洗完澡,坐在床上看电视。慢慢的,觉得头皮很沉,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次日,琳琳在房间苏醒后,发现莫某倒在卫生间,已经死亡,房间里仍有刺鼻的煤气味。
琳琳和旅馆报警后,江夏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和法医鉴定认定,莫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系室内热水器所致,属意外事故死亡。
事后,莫某之父将该旅馆、热水器厂家、安装商等一并诉至江夏区法院,索赔人身损害等损失20余万元。
江夏某旅馆称,其已将旅馆以独立经营方式,租给了金某,热水器是金某装的;旅馆实际经营者金某称,热水器是在陈某的电器销售行买的,与自己无关;陈某表示,自己销售的热水器是有自动熄火功能的,不可能烧到第二天早上,自己也只是包销售;生产热水器的广东某公司称热水器无质量问题。各方都不愿意赔偿。
经武汉市燃气及燃气具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事故机进行检查发现,该热水器本身无质量问题,但该热水器没有按规定安装强排烟道,液化气钢瓶放在卧室内,事故机铭牌上的燃气使用种类和外壳上标注的种类不一致。
法院认定,广东某公司未提供配套的排烟管道,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是导致莫某中毒死亡的因素之一,而旅馆实际经营者金某,未按使用说明安装,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因素,判决这两方承担连带责任70%(即13万余元);销售缺陷产品的陈某,对此也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江夏某旅馆在其租金收益7.3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莫某没有注意通风,自担30%损失。
隆冬时节,是每年煤气中毒的高发期。在此提醒读者朋友,购买合格产品、严格按规范安装、注意正确使用,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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