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月7日电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我市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凡应在保险机构投保车辆“交强险”的车船税纳税人,均应在投保车辆“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各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市共有8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分别是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对于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缴纳完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其车船税,但应将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地税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标准代收车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本年度车船税时,应查验纳税人提供的上次保险单的车船税完税情况;2008年以前的,查验上年度完税凭证;上年度没有的,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凭证。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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