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肇事者林某向警方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43.5万元,还检举他人犯罪而立功,这些都符合法定的从轻处罚条件,但林某日前仍被温州龙湾区法院判处实刑,原因只有一个:他是在斑马线上撞死了人。
现实生活中,斑马线真正意义上的车辆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的并不多,而逼得行人让车倒是很普遍。这样一来,斑马线上交通安全隐患就不足为怪了,甚至撞死人也时有发生。曾有位斑马线上肇事的行车人一时失语:“我以为车开来行人都会让开的。”此话一出,便有人纷纷建议斑马线上撞人的罚责太轻了,不应按常规一般交通肇事论处,应按故意伤害相并论。行车人明知斑马线上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而却对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造成伤亡,显然把行人的生命当儿戏,有理由怀疑故意成分存在,这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还是什么呢?
法院对肇事者适用判处实刑认为,作为行人生命线的人行横道线,其本身承载了特殊使命……根据法律规定的“避让”行人,就是在保证安全通行的前提下,无信号灯的斑马线是车辆减速让行,有红绿灯的斑马线是停车让行。而“减速”概念,在执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时速二三十公里是减速,六七十公里也是减速。可法院判决肇事者不适用缓刑,正是考验了斑马线承载着特殊使命,对撞死人者严治严惩。
斑马线上安全隐患,表面看是行人走路与车辆走路的矛盾,实质上是人与人争“路权”的矛盾。走路的人以为,斑马线上就该让行人优先,正是由于这种依法遵守走路规则,往往产生轻敌麻痹心理,忽视必要的防备,易遭车辆袭击,斑马线就成了“杀手”;行车人则认为,走路的人见了车辆驶来,反正都早已让开,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来承担,甚至撞死人也判缓刑,故从思想上就埋下了行车隐患的伏笔。
当前,在行车人缺乏斑马线观念的“软件”下,很需要相应的“硬件”保障。诸如,增设减速带、警示牌、监控录像和明确减速让行时速、罚责等等,切实把斑马线上的“路权”落到实处。杭州、上海等地的城市为避免亮着绿灯,行人也要在车流中过马路的传统现状,专门创新实行“全红灯”新举措。不仅方便了行人,尤其是对老人、小孩等行动困难的弱者绐予更多的关爱;而且切实转变了过去斑马线上车让人靠行车人自觉的传统观念,实现了从硬件红绿灯设置上车必须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
总之,行车人与行人本身没有天然的对立,斑马线前法律规定谁优先就得谁优先。即使有天大的理由,斑马线上车辆让行人是前提,也是法律。对斑马线上撞死人者判实刑,正是考验了行车人避让行人好习惯养成前的依法严管严治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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