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大学出台了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相关管理规定。在校学生注定有婚育适龄青年,学校未雨绸缪,以严谨的条例规范管理,本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校方相关规定如果与《婚姻法》相悖,或有误导嫌疑,那么与此相关的规章制度也就无法“彰显对学生的人文关怀”之情了!
早在三年前,山东大学就曾以红头文件方式确定在校学生可以结婚生育,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时隔三年,山东大学对此又做了修正。比如,新生入学时已经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生育的女生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
问题是,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公民的法定结婚年龄,男的不小于22周岁,女的不小于20周岁。山东大学关于婚育的相关规定显然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没有明确界定可婚育学生的法定年龄。新生一般都十八九岁,如果有的新生入学就怀孕了,是不是意味着高中生就可结婚生子?
《婚姻法》除了规定公民婚育法定年龄,还有重要一点就是鼓励晚婚晚育。大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校方监督管理也责无旁贷,其中包括对适龄婚育学生的管理。只是,关于婚育方面的管理更适合在一种隐性状态进行,如果借助媒体张扬渲染,势必会削弱大学教育的真正使命与责任,也难免有“鼓励”在校学生生育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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