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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宵上网吧就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2-24 09:33:46

  大学生在网吧通宵上网,一经发现,将不得评优、评奖或享受困难补助。福建省教育厅昨日出台《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下月起实施。规定指出,学校的房产、设备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开办网吧或变相网吧。校园内公共上网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上网收费必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收支。在校大学生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8时至24时)以外在网吧上网,违反者,不得参与评优评奖或享受困难补助。(12月20日《海峡都市报》)

  新浪网对如何看待“福建规定大学生通宵上网吧不得享受困难补助”作了一个网上调查,认为合理的人占71.12%,认为不合理的人占21.95%;但从网友留言来看,大多数网友对这一规定持反对态度,看来,对于这一规定分歧还是比较大。但我的观点很明确,上网的归上网,补助的归补助,不能因为管理的方便而掠夺补助的权利。

  此话怎讲?比如说,在校大学生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网吧上网不得参与评优评奖,我觉得这一规定还是有道理,一个学校有一个学校的规章,你违反了当然不能当先进。但是,困难补助与评优评奖是两回事,困难补助是国家对于无力承担相关费用的学生的一种救济,在另一方面也是作为贫困者的权利。这种救济权利除非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可以剥夺:一是受补助的学生家庭根本不存在困难;二是受补助的学生用补助的钱进行挥霍;三是受补助的学生根本就没有心思去读书,违反了救济的目的。一个在校大学生违反了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网吧上网,还不至于说是在挥霍,也不足以说明他们根本就放弃了学业,沉溺于网吧中,因此,学生违反规定上网的行为,也就没有违反困难补助的根本目的。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因为其上网剥夺一个贫困学生的受补助的权利呢?

  从福建省教育厅的规定来看,我们不难看出有关方面对于遏制大学生无节制上网的用心良苦。以至他们将“不得参与评优评奖或享受困难补助”都作为了遏制大学无节制上网的手段,以达到管理的有效性。但是,显然学校不能为了管理的方便,为了达到一种目的而剥夺学生另外一个与此无关的权利。剥夺学生受补助的权利只能因为这种权利被滥用,而不是因为其从事了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两者必须区别开来。套用西方法律格言“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我们也可以说,“管理的归管理,补助的归补助”。如果为了管理方便而去剥夺学生其他权利,这就是一种掠夺性管理,是通过“声东击西”的做法,为了达到某一种目的而掠夺你的其他权利,来让你臣服,这是完全有悖于“有什么错就担什么样的责”的法治精神,也无法让人心服口服。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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