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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立听课还打屁股 老师处罚10岁学生触刑法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2-14 10:47:38

  10岁的张浩(化名)没有完成语文家庭作业,老师就用小手指般粗细的木条子打其屁股,孩子身体受伤了,心上的伤更重。家长认为这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要求追究老师刑事责任并赔偿。今天上午,经过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老师主动答应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5000元,取得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认定老师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一审判令老师赔偿受害人损失2938.53元的判决部分。

  2005年12月27日上午,课堂作业检查中,张浩的家庭作业没有完成,28岁的语文老师王聪(化名)叫其双手趴在地上,双脚搭在窗台上倒立着听课。张浩趴了一会后支持不住就自行将脚从窗台上放下站着听课。王老师发现后,抓起讲台上一根小指粗细的木条子,当着全班的孩子的面,在张浩的屁股上抽了10余下;接着让张浩继续趴着听课。不久张浩又将腿放下来,王老师发现后再次朝其屁股抽打,叫其继续趴到下课。之后几天,孩子一直不舒服。2006年1月1日,见未见好转,小张浩被父母送进了会泽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医生诊断为双腿部、双大腿和双小腿严重软组织挫伤,支付医疗费2316.53元。经当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小张浩的伤为轻伤。

  在小张浩住院治疗及伤情鉴定期间,王老师先行支付费用1775元。

  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根据法庭认定事实、情节及查证的有关证据,判定王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王老师赔偿小张浩医疗等费2938.53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张浩以量刑过轻,民事赔偿过少为由上诉;而王老师则以损伤为轻伤缺乏科学性为由要求改判无罪。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鉴于王老师与小张浩的母亲在同一学校任教,相互间并无矛盾,王老师体罚的目的主观上是为了教育孩子,并无其他因素,一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故自诉人提出量刑过轻要求改判的意见,二审不予支持;对于王老师上诉认为小张浩的损伤鉴定为轻伤缺乏科学性的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法庭同样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王老师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损失15000元,自诉人也表示谅解王老师,并愿意接受赔偿。该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法庭予以确认。据此,曲靖中院作出前述终审裁定。

作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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