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起,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黑龙江省将不复存在。据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相关部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将于明年起实施的一项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符合道义和法治逻辑
作为社会公器的政府,对见义勇为施以援手、给予及时有力的公共救济,本身也是一种义,并且是义不容辞的社会大义、公共信义,体现了政府存在本身的道义根基。
进一步看,政府为见义勇为“埋单”,其实也是法治逻辑的必然。我们知道,法治语境下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但“有限”并不等于“有懈”,有限政府必须同时是一种与其权力相匹配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这其中就包括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安全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为见义勇为“埋单”,所体现的法治责任实际上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体现了政府对身陷困境公民的普遍一般公共救济责任;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特殊的报偿和回馈责任。因为,见义勇为公民是在法定义务之外在为政府分担守护公共秩序安全的法治责任。
细则尚需完善
细看相关规定,窃以为不能一味叫好,有些地方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见义勇为的“勇”字说明它往往伴随着很大风险,甚至可能付出生命,那么,对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而去冒险见义勇为,是否值得鼓励?对于一些并不值得鼓励的“见义勇为”,政府应该明确表示不提倡,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安全。
其次,相关规定提到,见义勇为的目击者以及相关人必须出面或出具材料为见义勇为者证明,否则还有可能面临罚款。从道德上来讲,为见义勇为者作证确实是一种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为见义勇为作证,也可能遭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报复等,同样要冒巨大风险。相关规定应该为此做出更为周详的规定,以避免证人面临危险。再次,防止有人在利益驱动下弄虚作假等行为也有必要,更有利于确保公正。这些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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