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2月5日电 (廖玉秀 记者 王不也)截至今年年末,双鸭山市政府投资1500万元,市林业局投资400万元,恢复了周边十大山植被4847亩,其中:荒山荒地造林3543亩,退矿还山908亩,退耕还林270亩,退房还绿126亩,栽植苗木130万株。这是记者12月4日上午,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新闻发言人市林业局局长蔡厚良介绍了关于我市市区周边森林生态建设的情况。
年初以来,市林业局围绕“生态、平安、和谐双鸭山”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生态环境建设年”的相关部署,集中力量,加大投入,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强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以及山体的恢复和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未雨绸缪、超前运作,在我省率先实施了停伐,减伐措施。今年3月市政府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对停伐、减伐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决定:凡在我市境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我市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含筹建中的大叶沟)水库,主要河流汇水区、城市水源地等周边的森林、林木;经过国家、省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城镇周边具有防护作用的森林、林木,实行全面停伐。至此,市林业系统在市直的四个国有林场及饶河县林业局实施了停伐。同时,矿林、双鸭山林业局(森工)在市区周边的林木也实施了停伐。宝清县林业局和集贤县林业局逐年减伐,三年内实现停伐。此举使我市森林资源真正得到了休养生息,极大地改善了市区内的人居环境,森林质量和森林面积得到了迅速提升,为实现生态、平安、和谐双鸭山建设目标提供了先决条件。
加强森林公园管理。2006年10月,以市中心区周边十大山为主体的“环城森林公园”与羊鼻山森林公园同时晋升为“省级森林公园”。为加强我市森林公园的管理,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环城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办法共分为五章26条。分别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主体、管理范围、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森林公园的保护行为。
据悉,针对破坏森林公园行为,依据《森林法》首次制定了的各项罚则:对盗伐、滥伐一般森木处以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罚款并补种10倍树木;盗伐、滥伐国家保护的珍贵树种,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毁林开垦、采矿、建房等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处以3000-5000元罚款。乱捕滥猎动物的,视情节处以50-1000元罚款。野外吸烟、携带火种入山,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损失巨大,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浏览设施、商业网点和其他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视情节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大森林公园的管理力度,共查处放牧,取烧柴,捕鸟等破坏森林公园行为40余起;对森林公园周边的房屋、小开荒进行逐块登记;煤矿、石场周边的树木,采取了每木登记、挂号的方法,规范了公园内林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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