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1月14日电 日前,双鸭山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进行了调整,市区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调整为18元至1.2元,县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调整为9元至0.6元,新的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起征。
双鸭山市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印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双鸭山市及所属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的批复》,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等级标准和土地登记范围的通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双鸭山市原土地等级范围是在1988年制定执行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等级已与经济发展不相一致。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因素,双鸭山市对土地地段等级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另外,此《办法》明确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办法》重新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征期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从2007年度起,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均依照《办法》规定计算缴纳。因此,对我市已经按原税额标准缴纳完2007年土地使用税的内资纳税人和新开征的外资纳税人,均要按照新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缴纳或补交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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