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委员陈至立11月5日至8日考察了湖北教育工作。在谈到城市义务教育时,陈至立说,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资金。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已经免除了全国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及改变农民命运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须看到的是,城市中同样存在着生活相对困难的群体,供养子女读书同样是他们面临的难题,城市当中同样有未成年人面临着随时可能失学的命运。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决定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无疑有利于“人人都有书读”在全国城乡范围内的广泛实现,没有孩子会因为家庭贫困而失学即将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继在农村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之后,出台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意义可谓深远。
尽管城市居民收入整体上较农村居民为高,但是我国城市居民大多属于中低收入阶层,大多数城市家庭离富裕尚有不小距离,即便他们的孩子不至于失学,但是供养孩子读书对其来说依然是不小的负担。现在国家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除了能让尽可能多的孩子有学可上之外,还能一定程度地减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相应提高这些家庭的生活水平,因而该项政策的推行还将直接或间接地惠及民众生活。
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一个家庭如果缺乏供养孩子读书的能力,则他们的孩子成人后就可能会因为接受教育不够而造成参与社会竞争能力不足,这样一来这个家庭的命运就可能在下一代仍然难以得到改变,贫困就可能会在这个家庭代际相传下去。而那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则可能因为其子女能够受到更好教育而一直在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富裕也就同样可能在这个家庭代际相传。这样一来就可能会出现富裕家庭愈富、贫困家庭恒贫的社会阶层固化现象,这就不但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尽早实现,而且失望乃至绝望情绪在底层家庭与社会的普遍弥漫难免导致阶层对立现象出现,并可能最终损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于国家与民族的长治久安不利。
需要看到的是,家庭的贫困非孩子所造成,所以让孩子因为家庭贫困而承担上不起学的后果是不公平的。现在国家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就等于是将政府设定为义务教育责任的承担主体,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就不但是家庭同时也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所以,政府通过免除学杂费等方式承担普及义务教育的责任,才是义务教育制度能够得到实质性推行的根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是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根本性举措,是所有适龄少年儿童能够实现有学可上的制度性保证。
义务教育是一项公益事业,义务教育的推行状况更关系到国民整体素质与国家总体竞争力,因而通过免除学杂费确保义务教育得到推行,是国家与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由财政承担义务教育阶段费用,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现在我国即将实现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这样一种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利国惠民重大举措,其对我国国民素质与综合国力所能起到的巨大促进作用可以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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