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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须教育立法并重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1-07 09:5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通过宪法,肯定了对平等和人权的尊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机会和反歧视的议题,也得到大众的认同和关注。

  但是,大众同意反歧视,不等于对这议题有共识。我们首先需要落实反歧视的理念,然后才能在社会贯彻推行平等机会。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比如说,在职场里我们所得到的成果与个人的学历、技能、工作经验等条件不一定相称。这反映了社会现实,与社会公义原则并无相违背的地方。反歧视的着眼点应是促进人人机会平等,不应因为无关的因素,例如性别、怀孕、残疾、种族等,抹杀了发展潜能的机会。这是社会公义的要求。换句话说,如果雇主付予员工的薪金,不是按照他们的能力,而是因为性别等无关的因素决定,这就是歧视,亦是社会公义所不容的。

  谈到如何消除歧视,社会上意见纷纭。一般而言,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反歧视应宜从教育入手,但亦有人主张需立法才能有效地消除歧视。香港实施反歧视法例(或称平等机会法例)已超过10年。在立法之前,社会上亦有同样的辩论。我在此尝试为读者叙述一下这些不同的观点。

  首先,社会上有一部分人认为歧视并非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教育就可处理,立法不是必须的。由于歧视源于我们对一些具有某些特质的人的定型观念,这些看法影响了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所以倡议反歧视应该从改变思想的方向入手。赞成采取教育反歧视的人,认为要更正个人的偏见,不可能用强逼的手段,而教育就是改变思想的最好方法。再者,教育亦是一种温和的、大众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1997年平等机会委员会刚成立不久,香港政府就种族歧视进行公众咨询,就有83%的响应者反对就种族歧视立法。

  商业机构亦有其看法。有了反歧视法例,投诉必然增加;机构亦须制定相关的政策,增添人手负责这方面的事宜,导致营商成本增加,而利润当然相对下降。所以,教育对有些商业机构来说是比较容易接受的方法。同时,实施反歧视法例意味着诉讼随之而来,在社会中造成对立,破坏和谐气氛。亦有人担心法律机制会被滥用,增加社会行政成本。

  另一方面,支持立法歧视的原因,可以归纳如下:首先,社会上的确存在着歧视。就反歧视立法,可以为受歧视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讨回公道的渠道。要注意的是,被歧视的往往是弱势的社群,没有法例设立明确的机制及赋予执行机构法定的权力去处理申诉,弱势社群根本无从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这是社会的现实状况。此外,要反歧视,就必须有一套衡量的标准,为歧视下定义。

  只有透过立法,才能达到这目的。

  其实立法与教育并非互不相容的,立法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香港未实施反歧视法例之前,含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雇主刊登广告时,往往注明要聘用某一性别、貌端或者体健的员工,但这些条件未必与职位相符合。反歧视法例生效后,这现象很快就消失了。到了今天,香港的报业已经自发地拒绝刊登含歧视成分的广告。立法的有效性,由此可见一斑。

  其实,立法是否会增加诉讼,全视乎法例设下的规定。例如香港的反歧视法例,规定了受屈人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外,还可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委员会收到投诉后,必须进行调查及调解。这是诉讼以外另类的解决纠纷途径,提供一个平台,协助双方沟通,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到目前为止,香港反歧视法例通过后实际的诉讼并不多,证明了立法并不一定刺激诉讼数字上升。

  从营商的角度来看,机构存在歧视造成的损失较诸立法要求机构实施平等机会为高。实施平等机会的雇主,是雇员愿意效忠的雇主。员工流失率低,人才得到发挥,生产力上升,这些都应是机构乐见的。

  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共识。推行反歧视及平等机会,就是社会责任之一。不少的国际企业,都以社会责任作为其义务,甚至在商业推广活动时,标榜其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成就。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企业建立品牌重要的一环。此外,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立法反歧视有利于国家的国际形象,倡议公平的竞争环境,可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就此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注明,须通过法律来落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反歧视条例正是履行国际公约和落实基本法的一个实质表现。再者,联合国在去年底通过新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我国已经签署,现正等候确认。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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