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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省委大院"办公" 两女子假征婚骗财56万获刑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1-02 07:50:58


徐志坤(右)、张华(特约记者 黄叶华 摄)

  东北网双鸭山11月2日电  近日,来自山东的43岁妇女徐志坤及河南周口市的29岁的女子张华,因征婚诈骗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1年有期徒刑。这两女在2004年3月至2006年9月期间,刊登虚假征婚广告,自己做为婚托,骗取钱财56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间,徐志坤、张华商议决定通过刊登虚假征婚广告骗取钱财。随后,二人化名“邓超”、“林明英”、“陈丽娟”先后租用海口市海府路艺苑大厦,省委大院家属楼丁幢501室,大同路华发大厦1419房,琼州大道明珠苑1021、708、1101B室、1017房等处作为办公地点,购置了小灵通、手机、传真机等作案工具,并购买“邓超”、“薛连娇”、“冯柳”、“陈丽玛”、“曾德容”、“陈丽娟”、“邢少若”、“林明英”等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所等各银行网点开设数十个银行卡和帐户。之后,徐志坤、张华以“台商遗孀”、“富商之女”、“海南姑娘”等征婚人的名义,在《三月三》、《民间故事》、《小小说月刊》等各种书刊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并预留电话,诱骗全国各地的应征者打来电话进行咨询。当应征者打来电话时,徐志坤、张华便分别以“婚介所工作人员”、“征婚人”的身份与应征者通话,对应征者谎称是“海南政府机关社区服务中心”、“大型中介公司”等中介机构,如应征者有意继续与“征婚人”联系,就提出需交纳200元到30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介绍费”,并将所开设的银行帐户号码通过电话或发短信息的方式告诉应征者。待确认应征者交纳的“介绍费”汇到“邓超”、“薛连娇”、“冯柳”、“陈丽玛”、“曾德容”、“陈丽娟”、“邢少若”、“林明英”等的帐户和银行卡上,徐志坤或张华便将她们两人中一人所携带的手机号码告诉应征者,让其自行联系。交往联系期间,徐志坤、张华以“送花”、“生病”、“有困难”等各种借口让应征者继续汇钱到所控制的帐户里,后以各种理由断绝与应征者的联系。2004年3月至2006年9月期间,徐志坤、张华利用该手段骗取尹某、朱某、周某等被害人共计552974.46元。

  此外,张华见通过刊登虚假征婚广告能获取高额利润,便萌生了独自进行诈骗的想法。2006年7月份,张华以其租住的国托大厦B栋2107房作为办公地点,购置了小灵通、手机卡、传真机,以“文君”、“黄汝燕”为户名在各银行开设银行帐户,利用同样手段共骗取被害人杨某、付某、黄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680元。

作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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