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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期 室内温度有标准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1-01 15:10:53

  东北网双鸭山11月1日电(记者 王不也)双鸭山市供热已经全面启动。这几天,记者先后接到许多读者朋友打来的咨询电话,大家想了解一下供暖期内室内的温度标准情况,为此,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据了解,2005年9月1日,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出台,同时废止了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自用户投诉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由供热单位向热源单位追偿。

  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热费交纳期限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作者:    来源: 双鸭山新闻网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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