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命想远离人群的严守一,被定位手机追得无处遁形,他的精神几乎为此崩溃——这是电影《手机》的结尾。
现实中,类似的事件也在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以下简称光明公司)李先生身上上演。他不满手机被单位定位提出抗议,不久就被以“合同到期”辞退。
昨日,这起河南省首例因手机定位引发的官司,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当庭没有结果。
【原告陈述】
业余时间对我手机定位侵犯了休息权和隐私权
东北网双鸭山11月1日电 作为一个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我沐浴党恩,从小就树立了劳动最光荣、劳动者形象最伟大的思想观念。所以,参加工作以后,我兢兢业业地工作,心安理得地享受劳动成果(也就是我的收入),知足而惬意地生活着。我一直认为我是光荣的,我是体面的,我是有尊严的。
但2007年1月20日,一个阳光灿烂的星期六下午,当我带着6岁的孩子与朋友愉快地聚会时,从手机里发出的老母鸡下蛋的“咯咯”声打破了我宁静的生活,使我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使我的情绪无比的愤怒,因为我知道公司对我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
我立即致电公司值班电话,询问谁在对我进行手机定位,值班人员王××告诉我,是公司总经理黄××在亲自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操作。我又致电其他销售人员,大家都说收到了手机定位操作,并表示了强烈不满。
我又致电总经理黄××,质问他为何违反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跟踪,黄说:“销售人员是没有休息日的,销售人员就是战士,就是瘸了一条腿也要冲锋,为了公司的利益,死都要死在战场上。”我说:“在业余时间对我进行手机定位,侵犯了我的休息权和隐私权。”
正是这次维权抗议,使我的职业生涯和生活轨迹发生了重大变化。1月22日,我接到了公司下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1月24日,公司又张榜公布了免去我经理职务的决定,也就是说,这次维权行动的结果是我失去了工作。
【事件过程】
公司强行订制定位手机 原告称一周内被定位9次
李先生说,是手机定位让他和公司站到了对立面上。
据了解,在此前的2006年12月,光明公司给24名员工订制了GPS定位手机,称此举有利于员工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获得及时救助,还可以帮助公司掌握销售人员的工作位置,遏制部分销售人员逃岗、离岗、领取工资但不为公司工作的现象。
李先生说,事实上,在2006年10月,公司就要求员工自行购买GPS定位手机,但员工们都拒绝购买,因为公司此举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害。后来,公司强行订制了定位手机,一位老总称“谁不要手机谁走人”,他们被迫接受了。
手机被定位后,李先生觉得自己的生活时刻处在监控之中,自己跟个透明人儿似的,走哪儿都有人知道,“想到端人饭碗就要受制于人,我也就忍了。”李先生说。
有一次,李先生对公司的手机定位次数进行了统计,自今年1月16日至23日,一周时间,他的手机就被定位9次。而真正让他和单位领导翻脸的,是1月20日17时28分(星期六)的手机定位。
他说,公司周一至周五下午5时30分下班,周六中午12时下班后,下午至周日休息,而当初公司领导要求员工24小时开机的同时,还承诺在非工作时间内不进行手机定位操作。
李先生称,担心自此以后单位形成非工作时间也对员工手机定位的习惯,他就和公司老总抗议,结果落了个免职的下场。
今年3月初,李先生将光明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索赔精神损失942元,并要求对方在郑州市报刊媒体上向他公开道歉。
【被告辩称】
和单位的知情权冲突时员工的人格权应受限制
“用手机定位方式管理销售人员,是光明公司的权利,就像银行用摄像头监控银行员工一样。”光明公司诉讼代理人申青山说。
申青山称,公司在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对劳动者的知情权,正是出于这种需要,公司使用了手机定位,而且发放定位手机时,也经过李先生等人签字同意。
其次,公司在工作时间内对员工工作位置定位,手机定位后只是以短信的形式告知李先生,定位位置只显示在某某路口或某单位旁,并不涉及李先生的私人空间,也不会对他造成损害后果。
申青山说,李先生是该公司销售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当其生活安宁权、人格权与公司对他工作范围、位置的知情权相矛盾时,他的相应权利应受到限制。
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公司对李先生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他作为公司销售及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2007年1月20日(星期六)17时28分,对李先生而言依然是工作时间,而公司在工作时间内对他进行手机定位,不存在侵害其人格尊严、休息权、生活安宁权,更不可能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
【各执一词】
员工认可定位,侵权不成立单位领导说拒绝定位视为旷工
据介绍,手机定位主要针对企业用户,精确度在5米至50米。定位系统是出自个人自愿,无论是联通还是移动,被查询人是否愿意被查询,均需要经过短信授权。
郑州市负责联通手机定位业务的一家公司负责人说,如果不想被查询,手机用户也完全可以不进行授权来拒绝他人的定位。即便是开通了定位功能,通过关机就可以回避这种定位。
事实上,李先生的手机被定位后,屏幕上会出现一个类似机枪瞄准的“十”字符号,提示他手机已经被定位,是否接受定位,如果机主拒绝,对方将不能对其进行定位。
光明公司代理人申青山说,李先生明明有权拒绝,他却接受定位,这说明他是认可单位定位的,侵权之说也就不成立了。
李先生承认自己没有拒绝过,原因是单位领导有言在先——“谁关机或拒绝定位,就不给报销电话费,严重的视为旷工”。
【律师观点】
手机定位原则是“自愿”建议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联通的手机定位业务于去年8月试运营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推出,但仅限CDMA用户。
而在此之前的2005年7月24日,河南移动的手机定位业务就已开通。该项业务范围覆盖整个河南省,除了在漫游期间,可能因为网络交换,显示为漫游中以外,只要是正常使用,均可以提供大致的方位。
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利军认为,手机定位的原则是“自愿”在先,用户必须同意开通这种功能,才能进行“定位”。如果私自对他人手机进行定位,没有涉及犯罪,便没有触犯刑法,只能在民法空间内进行处理,主要是涉及“个人隐私权”问题。
赵利军说,对于像手机定位等产品,即便用也不应是开放式使用,或者至少其销售、购买应该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特殊批准。对于这类服务,应该作出具体规定并进行监管。
【相关案例】手机定位引发离婚官司
每一次通信科技的更新,都会给用户带来便利,手机定位的出现,对警方侦破案件等工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同时,也不可否认,就在手机定位兴起之时,由手机定位引发的官司也逐渐浮现。
本月16日,郑州市张女士将丈夫起诉至金水区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惹祸的也是手机定位。
今年8月初,张女士的丈夫未经她同意,便对她的手机进行了卫星定位,并根据卫星定位信息质问她的动向。
张女士说,丈夫的行为表明对她极度不信任,而且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为此她和丈夫经常争吵,后来甚至升级到打骂。忍无可忍之际,张女士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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