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0月26日电 非法持有枪支并用于上山打猎,不料,猎物还未出现,自己已成为他人的“猎物”。2007年8月28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盘某拘役四个月,李某管制三个月。
李某与盘某系百色市右江区汪甸村人。多年前,李某在其岳父家得到一支自制长砂枪便藏于家中,平时用于上山打猎。2006年11月4日17时许,李某持该枪支到汪甸村谷陋屯伟寿山坡草丛蹲守打猎。未料,盘某也持一支自制长砂枪上山打猎。盘某曾在山上猎获松鼠,也来此蹲守,当其发现前方约十几米处的草丛晃动,误以为是松鼠,便持枪朝晃动处开了一枪。结果,蹲守在该草丛中等待猎物的李某被击中,导致身上多处受伤。
盘某随即护送李某到田林县医院救治,李某被砂枪钢沙打中头部三颗,脸上一颗,左脖子两颗,左户十颗,左手臂三颗,左后腰一颗,左腿七颗。
2006年12月2日11时许,李某到汪甸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举报被盘某持自制砂枪误伤。13时20分,盘某也主动投案自首。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盘某非法持枪致他人轻伤,但能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又主动投案自首,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000元,属真诚悔罪,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李某非法持有枪支,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故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管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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