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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女会计私设账户划走单位78万被判刑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0-22 14:16:51

  年方22岁的女会计陈某,原是广州市番禺区某电子厂的一名女会计。她将弟弟和男朋友虚设为电子厂员工之后,即利用职务之便加大工资数额,将大量电子厂现金划拨到了几个账户上。仅两年时间,就划走了782101元。直到电子厂出纳员去银行打印账单时,才发现了账单异常的情况,陈某因此露出“狐狸尾巴”。记者昨日获悉,陈某犯职务侵占罪,被番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女会计两年侵占78万元

  1985年出生的陈某,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但她于去年6月被羁押了。随后,公诉机关以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今年8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番禺区一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每月在工资表格合计栏上,加大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的金额。然后,陈某在交给银行划拨工资的工资划拨明细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义虚设两个员工账户,使加大的金额划拨到自己的工资账户及弟弟、男友的账户上。经审计,两年期间,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2101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且用于日常消费。

  去年6月3日,该厂出纳员在打印银行清单时发现账单异常后,陈某即向电子厂领导交代侵占钱财的事实,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电子厂责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庭审过程中,陈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使加大的金额划拨到自己的工资账户及弟弟和男友的账户上。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2101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

  出纳员在打印银行清单时发现账单异常后,陈某即向该厂领导交代侵占事实,并投案自首。

  判刑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陈某无异议,且有电子厂责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报表、电子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员工工资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犯罪罪名成立。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陈某于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判决如下: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2万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上缴国库。

作者:    来源: 腾讯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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