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案件追踪  正文
郑州市民偷水800方被诉 检察官:偷水最高判无期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0-22 13:30:31
        东北网双鸭山10月22日电  偷点自来水即使被发现,也不就是罚点钱吗?绝对不是这么简单。从今年1月1日起,郑州市开始对偷盗公共用水、自来水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处罚措施,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郑州市中原区小岗刘村村民刘爱莲(化名)不幸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她因偷水涉嫌构成盗窃罪被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事件】偷水被抓现行

  今年3月份,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营业处的工作人员到郑州市中原区小岗刘村普查村民水表,发现村民刘爱莲家的水表有改动痕迹,随即展开调查。

  工作人员拆开表确定水表被改动后放慢了转动速度,进一步调查发现,刘爱莲家的用水量从2005年8月份开始明显减少。

  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介入侦查,刘爱莲承认于2005年8月份,请同村村民刘春旺(另案处理)将自家的水表拆下后进行了修改,以减少自来水的流量。

  【进展】首起偷水案被公诉

  经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鉴定,自2005年8月份至2007年3月份,刘爱莲盗用的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4.8元。

  今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刘爱莲被中原分局刑事拘留,但因情节轻微,没有执行逮捕,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爱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昨日,刘爱莲因涉嫌盗窃罪,被中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张胜利介绍,据案件管理中心统计,这是郑州市从2007年1月1日“打击偷水行为”通告实施以来,第一个被起诉的偷水者。今年郑州发生多起偷水事件,但都因涉案金额少或情节轻微,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或免予起诉。

  【处罚】偷水最高可判无期

  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建丽介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偷水都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水量折合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水耗子”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损失】“水耗子”每年盗走50多个西流湖

  “自来水公司每生产100吨水,就有20吨左右的水流失了。”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可欣介绍,据统计,去年前10个月,自来水企业产销差率达到23.99%。

  而这些水除了极少数是因为管网设施陈旧、有人蓄意破坏供水设施造成的泄漏外,其他大部分都是因为盗水行为所致。张可欣估计,郑州市每年被盗城市公共供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相当于50多个西流湖(60万立方米)。

  但对于“水耗子”,自来水公司采取的大都是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效果不明显,致使偷窃者变本加厉。

  【举措】6部门治偷水

  2006年12月26日,郑州市市政管理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质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下称《通告》),恶意盗水者今后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告》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通告》称,盗水数额达800元以上的,按照《刑法》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水,情节严重的,按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举报有200元奖励

  《通告》称,如果市民发现偷盗自来水和破坏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拍照取证并拨打供水热线0371-67680000、67695110反映情况,自来水公司将对经确认的第一时间举报人给予50~200元的奖励。

作者: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编辑: 萧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