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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技术岂能包治百病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10-22 11:05:21

  司法改革的重点不是开发将人推居二线的机器和程序,而是如何重塑法官的自信心、自主性、独立性,和对职业的荣耀感、对社会的责任感。

  日前,《检察日报》报道:武汉大学发布消息,该校73岁的赵廷光教授成功开发出了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相关方面称该系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较为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把法官“估堆”量刑的“暗箱”打开,使其公开化、标准化,从而能够减少上诉和申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一看到这个消息,我就为之震惊:高科技又要侵入司法这样一个也许是最需要人类大脑直接运行的最后一个领域了。细看报道的内容,却也不由得不为赵教授的执著所动容:他自筹经费、花十几年的时间,专注于电脑辅助量刑这一件事。

  不过,这种由衷的佩服和敬仰,并不能排除我对这项研究本身意义的怀疑。在我看来,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是一项非常需要(如果不是最需要)人为考量从而手工做出判断的业务,因为一方面个案之间的差别有时虽然很小,但总归是会有的;另一方面,新的情节或情况又总是在不断产生的。面对法律稳定、确定性之要求和社会恒常变动之间这一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不知道这一套软件是如何解决的?

  如同更深的蓝(deeper blue)收集了各种下棋的套路一样,我想,该软件必定也已经涵盖了过去所出现过的很多(却未必是所有)量刑情节,并且也可能(但却未必)设想了很多还没有出现过的情形,但谁又能知道明天会出现什么新鲜玩意?纵使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容破坏,刑法条文仍然只能用一般性的描述,来涵盖各种需要考虑的情节。在这个意义上,定罪量刑和民事裁判一样存在法官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是司法过程中无法逃避的“恶”。就像司法永远不可能简化为上面投入硬币,下面就会弹出矿泉水的自动售货机一样,电脑永远无法取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我同样无法赞同赵教授有关该系统在审判中只起辅助作用的解释。他的解释包含了这样一个矛盾:如果它只起辅助而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它如何能克服不同法官的量刑偏差问题呢?可以想象,只有大家都同样运用了这套程序,才有可能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它是辅助性的,那势必意味着法官可以抛开它而自行决断,此时这套程序又有什么作用?

  这套程序可以使司法过程公开、从而减少上诉和申诉的说法,同样无法令人信服。报道中提到了最早把电脑引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在该法院应用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处理的1500多起案件当中,没有一起案件因量刑失衡出现上诉。这的确是一个壮举。但姑且不论这些被告人究竟是因为什么没有提起上诉的,这其中蕴涵了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当事人更相信机器而不相信人。即使是被告人相信了这些机器,受害人又如何呢?如果将司法的目的仅仅视为降低上诉率,那么,这个社会将真的会为机器所主宰了。

  我并不否认这样的技术可以防止个人恣意发挥作用,但如果恣意的作用大到了这样的程度,又岂止是一套电脑程序可以阻止得了的?因此,遏制司法腐败的心情可以理解,为此所进行的技术努力也值得赞赏,但这一问题的核心还在法官自身。司法改革的重点不是开发将人推居二线的机器和程序,而是如何重塑法官的自信心、自主性、独立性,和对职业的荣耀感、对社会的责任感。舍此,即使我们的生活全都程序化,对实质正义情有独钟的人,仍会发明出规避这些程序的好办法。

作者: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马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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