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的方式,恶意透支7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人丁某原系泰州市某机关职工。2005年4月至11月间,丁某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市分行、中信银行等银行办理了6张信用卡。后为偿还个人债务,丁某利用该6张信用卡在多家公司刷卡进行虚拟交易套取现金,共计透支人民币76018.97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未还。2006年6月,因无力偿还上述透支款及其他个人债务,丁某携家出逃武汉,2007年1月被武汉警方抓获。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丁某曾要求他人为其补交了部分所透支的款项,认为丁某对这部分款项恶意透支证据不足。经查,丁某要求他人为其补助透支款是为延长信用卡的使用时间,以享受信用卡在一定期限内的免息待遇,方便其资金周转。且补卡后不久即被其全额透支现金用于归还债务,其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明显,故对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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