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0月9日电 10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马某诉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马某诉称,2007年2月4日上午7时许,是原告新婚第一天的早上,但被告李某强行闯入原告家中,并闯入原告的洞房,将正在睡觉的原告所盖被子掀开,又在屋内大声辱骂,由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惊吓。后原告家属报警,被告离开。
原告受惊吓后到顺义区中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140.67元。后原告怀疑自己已怀孕,到京顺医院检查,结果原告已怀孕。由于在此之前顺义区中医院所开的药物对胎儿有影响,京顺医院医生建议原告做流产手术,原告于2007年5月去京顺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由于被告的不法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名誉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马某所述不属实,之前自己的丈夫被原告丈夫开车撞伤,2007年2月4日上午9点多,自己同儿子去原告家是为了解决丈夫被撞伤的事宜。自己不知道当天是原告结婚的第一天,只想找原告丈夫商量赔偿的事。自己到原告家后,进到原告丈夫睡的屋里,看到原告丈夫在睡觉,自己同原告丈夫说话,原告丈夫未理被告。自己没有看到原告,也没有掀原告被子。后自己就出来走了,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丈夫驾车与被告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同其子去原告家中找原告丈夫解决赔偿事宜,并无不当,但被告私自一人在原告与其丈夫未起床的情况下进入新房找原告丈夫理论,导致未起床的原告受到惊吓,故对原告因惊吓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理应负有赔偿责任。且被告私闯洞房的行为有悖于风俗人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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