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9月26日电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方式,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2.7亿余元,用于拆借给其他单位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造成客户资金巨额损失,该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及财务部副经理袁敏因此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期间,徐杨进还以客户提取保证金名义实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徐杨进、袁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4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采取支付8%-10.5%不等年固定回报的方法,以收取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管理、国债投资等形式,先后吸收48家单位及106名个人的资金共42.7亿余元,拆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至案发,尚有本金5.18亿余元未偿还。为弥补资金缺口,该营业部盗卖客户基金和国债、盗划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6.56亿余元。该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决策开展上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负责联系存款单位、确定存款规模和利率。财务部副经理人袁敏负责具体经办吸入资金、还本付息资金和拆借资金的调配、划拨等。
2002年3月和2005年4月,徐杨进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指使袁敏以客户提取保证金的名义,用营业部资金44.7万元帮朋友垫付装修费及为自己购买帕萨特小轿车后出借给他人使用。
2005年3月,徐杨进还指使袁敏从营业部客户保证金中,划款3000万元给他人,用于股权增资注册。
法院认为,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徐杨进系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敏系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徐杨进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挪用本单位财物给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予数罪并罚。鉴于徐、袁两人分别具有自首、立功、退脏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徐杨进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十万元,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袁敏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袁两人均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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