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9月25日电 27岁的王某原是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45502元。记者今天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王某在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支付房主房租费为名,从公司财务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4800元,并多次将从租房客户处收取的房租共计20702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后逃匿。
2007年5月1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24800元是他个人向单位的借款,并非是以支付房主房租费名义从单位骗取的。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从租房客户处收取20702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的事实,王某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有误,24800元是王某个人向公司的借款,不应认定为侵占数额;另外,王某此次犯罪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鉴于王某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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