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人物频道 > 丑陋人生 正文
河南一对夫妇赶走子女 法官:“啃老”是侵权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9-21 10:21:53

  一对老年夫妇将儿子和儿媳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儿子和儿媳搬出房屋。今天(2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判令被告赵某、会某搬离父母的住所。

  赵某出生于1974年。2000年,由于赵某结婚时没有住房,经父母同意,与父母一同住在父母所购买的房中。“我们虽在一起共同生活,对儿子的要求也是有求必应,处处替他着想。但是,双方在居住期间,儿媳妇会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们发生争执,甚至打骂我们。为了子女的幸福和谐,我们一忍再忍。而被告会某无视我们的忍让,却认为我们软弱可欺,仍旧为所欲为。”说起儿子、儿媳的种种劣迹,赵母既后悔又伤心。

  原告诉称,赵某结婚以后,家庭纠纷不断激化,并对来探望原告的亲戚朋友进行辱骂。2006年12月的一天,在无任何家庭琐事的情况下,被告会某无故打了赵父一耳光,并把室内玻璃砸坏。今年3月,原告的二儿子和媳妇从外地回来,二被告对他们不予理睬。4月4日晚,二被告吵架,被告会某竟装疯卖傻去厨房尿尿。居委会和派出所出面调解无果,无奈之下,赵氏夫妇将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没有珍惜家庭关系,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给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从自己所有的住房内搬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法院应当支持。

  法官说法

  “啃老”是侵权

  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子女,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没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仍在读书,没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或因残疾等原因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可以抚养;如果年满18周岁的子女有工作或经济来源,有独立生活能力,那么父母就不再对其抚养,可以拒绝子女提出的物质等方面的要求。

  此案主审法官说,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吃父母的,拿父母的钱,这类子女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即涉嫌侵占父母的财产权。其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去,或拒绝为他们提供饮食或金钱,父母甚至还可以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民看法

  无奈的“啃老族”

  此案判决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一些市民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市民张先生认为,这些“啃老族”不但从经济上“啃老”,随之而来的还有精神上的“啃老”:找不到工作,在单位工作不顺心,都要让父母出面解决或担忧。这种对老人精神上的“啃噬”,实际上是孩子缺少自立自强意识的表现,这更让老人伤心。市民刘某说,“啃老”的子女多数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许多父母自己吃过苦,都不希望孩子再受苦,久而久之,给孩子养成了“寄生虫”思想。许多老龄市民表示,需要负担大龄子女或子女家庭的部分生活费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子女就业状况欠佳,待遇偏低,生活负担较重。郑州一社区党政办公室主任刘宇红说,造成“啃老”的原因有多种,但关键还是年轻人的吃苦耐劳精神远不如上一代。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家庭、社会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编后余思

  法律说“不”

  让“啃老族”警醒

  “啃老族”的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家庭的和睦团结,甚至引发家庭纠纷。对“啃老族”,以往大多都是从道德等方面去抨击它。本案的判决对“啃老族”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啃老”有违道德规范,若不尽孝道、虐待父母,就更要受到法律的谴责。

  当然,法院的一纸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啃老”现象。我们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个问题,一方面要给年轻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让他们在就业、住房等方面减少一些压力,使他们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该加强对青少年在这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增强青少年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培养他们的自立自强意识。

  用法律拒绝“啃老”,可能是无奈之举,但对父母和子女来说,未必是一件坏事。

作者:    来源: 腾讯网     编辑: 关云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