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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为啥不能炒股?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9-21 09:38:16

  近日,教育部表示,高校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直接办企业;不得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舆论认为,这是教育部针对当下治理高校贪污腐败问题的具体要求。透过这个具体要求,我们看到,这是对非营利性组织性质的再次重申。

  现代大学(包括公立和私立大学)是干什么的?答案是,培养人才,创造知识和服务社会。创造知识是为了更好地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主要内容也与终身教育意义上的培养人才有关。现代大学的核心价值是培养人才。当我们在说一所大学的水平时,首要的标准就是它曾经培养了哪些大师、大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杰出人才。因此,如果大学一边在培养人才,一边在办企业、炒股票,那就真是斯文扫地了。有人会说,现在大学办企业、炒股票是因为经费不足,赚钱是为了办教育,为了培养人才。此言差矣。不要说这些年国家对公立大学,特别是那些重点公立大学(它们当是追求社会精神价值的典范)的投入增长很快,即便真的投入不足,也不能靠办企业、炒股票来解决。

  以是否营利,进而是否收回成本为界,社会组织可分为三类:营利性组织,即企业,它们为社会提供排他的、竞争的私人物品;公益性组织,即政府,它们为全社会提供非排他、非竞争的公共物品,或包含公共资源的混合物品;非营利性组织,即非政府组织,(NPO和NGO通常是同义的)它们提供某种范围内组织或个人所需要的“俱乐部物品”。非营利性组织需要计算成本,收回全部或部分成本,但它不能营利;其收支节余部分将继续投入所从事的事业。而且,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专业化的原则。具有不同性质的组织,在从事与自身性质相同的事业时,才能够达到效率和效益最大化。

  在中国,由于私立大学几乎没有来自公共资源的投入,因此,人们容易将它们误读为营利性组织,这是不对的。私人资源(资本)一旦选择了进入教育,尤其是国民教育系列的教育,就是进入了非营利性组织的范畴。

  现在一个问题是,各类组织的行为都或直接或间接地有营利动机。前些年我们以“全民经商”来形容,近些年又常以“过于物质化”、“过度市场化”来表示。由此伴生的问题,是组织性质的定位不清晰。这不仅影响了全社会专业化水准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效率问题,而且严重影响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和政府主体各司其职的体制格局的形成。因此,各类组织的职能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都要对组织自身的性质负责。对自身性质负责,是对自身长远发展负责的一个前提,也是对社会负责的重要表现。

  从各类成功组织的发展经验看,唯有遵循自身组织的性质,才能形成正确的发展愿景、发展战略和组织文化。目前,中国正处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完善过程之中,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发育和建设相对滞后,政府自身改革与建设更是任重道远,因此,组织性质的边界不清晰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由此影响着它们对自身发展的把握,进而使它们大多不能提出发展愿景和战略定位,大多没有明确的文化构想和建设措施,而只是满足于对利益的单纯追求。在这种情况下,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尤其容易误入物质利益至上的“陷阱”。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大学、医院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甚至一些政府部门,从事种种营利性活动,特别是这些组织中的某些个人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足以说明组织性质不清晰,将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

  中国的事业单位体制很特殊,这是目前和未来要重点改革的领域,但是,只要这些事业单位没有转制为营利性组织,其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就是明确的。现在,有一些事业单位,一方面享有非营利性组织的待遇,如财政拨款,另一方面,又大干营利性的活动,如办企业、炒股票。这种“打擦边球”行为如不及早遏止,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将是难以避免的。当前,从制度建设、行为规范的角度,在上述三类组织性质的边界上,设置“地雷线”极其必要,就像教育部对高校不准办企业、不准炒股票的限制。在这些“地雷线”的约束下,各类组织及其领导者也要养成以自身性质设定职能的自觉行为。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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