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性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勇、陈仁未、王宽冲、邹亮11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2007年3月20日上午11时许,四被告人邹勇、陈仁未、王宽冲、邹亮经过多次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并驾驶长安面包车在一偏僻路段,采用暴力手段将某煤矿老板王某劫持,并将王驾驶的越野车(价值15.3万元)及其随身携带的1万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劫走。随后,四人将王某带至永川城区内一事前租好的门面房内,邹勇、陈仁未、王宽冲又对王某殴打威胁,强行向其索要现金150万元,王被迫答应。
次日上午,被告人邹勇、陈仁未将炸药、雷管、监听设备绑在王身上,并用遥控器控制,邹勇、陈仁未、王宽冲将王某挟持到中国农业银行永川支行小十字分理处,逼迫王进去提取150万元现金,后王某在银行工作人员帮助下获救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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