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9月5日电 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对凤阳县大庙派出所原所长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建华有期徒刑四年,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金建华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违法所得六万元。
2002至2005年,凤阳县杜氏矿业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人金建华帮忙处理开矿纠纷,不要查扣十几台在该公司拉石料的报废车辆,共送给被告人人民币18000元;2004至2006年,凤阳县三联石英砂石厂、个体户熊某、凤阳县大庙某村支书、矿主王某、凤阳县洪武集团顺达运输公司,因个人纠纷、开矿纠纷和报废车辆不被查扣,找被告人帮忙,共送给被告人24000元;2006年春节前,因凤阳县公安局要人事调整,被告人金建华向三联石英砂石厂、杜氏矿业有限公司和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共索要人民币25000元。
为保住大庙派出所所长的职位,被告人金建华分别于2005年春节、2005年中秋和2006年春节前,三次送给凤阳县公安局原局长张家旺人民币7万元。后因张家旺交待了被告人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建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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